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

(一)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是由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者说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关于科斯定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都不影响资源配置效率,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种状态的变化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帕累托是意大利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在20世纪初从经济学理论出发探讨资源配置效率问题,提出了著名的“帕累托最适度”理论。

(二)外部性理论

该理论由马歇尔提出,经庇古等学者深入研究后形成的外部性理论,为环境经济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经济活动的外部性是指被排除在市场作用的机制之外的经济活动的副产品或副作用,主要指未被反映在产品价格上的那部分经济活动的副作用,分为外部经济性和外部不经济性两个方面:外部经济性又称正面的、积极的或有益的外部性;外部不经济性又称为负面的、消极的、有害的外部性。

温室气体排放是具有典型外部不经济性的企业行为,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负经济效应并未完全转移至温室气体排放方的企业决策中。同时,随着全球对气候变化逐渐重视,企业受到政府与民众的压力逐渐增大,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经济激励,企业减排的外部经济性无法实现经济收益,难以实现自主自愿减排。

(三)比较优势理论

根据李嘉图比较优势理论,每个国家不一定要生产各种商品,应集中力量生产那些利益较大或不利较小的商品,然后通过国际交换,在资本和劳动力不变的情况下,生产总量将增加,如此形成的国际分工对贸易各国都有利。如同某种商品的生产成本一样,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各国的减排成本也会有所不同,而且不同的行业减排成本也不相同。这样,减排成本低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优势,而减排成本高的国家或行业就具有比较劣势。

(四)产权经济学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为理论基础,具体的交易方式是国家环境管理部门确定全国的碳排放权总量,分配给各个企业使用。经过这一过程,明确了各个企业所拥有的排放权具有的产权界限,使碳排放空间这一公共物品私有化,从而使市场在其中可以发挥作用,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转让和进入市场交易等操作,提高碳排放权市场的效率,进而达到控制污染和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

不同企业由于所处国家、行业或是技术、管理方式上存在着的差异,他们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是不同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运行就是鼓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超额减排,将其所获得的剩余碳配额或温室气体减排量通过交易的方式出售给减排成本高的企业,从而帮助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实现设定的减排目标,并有效降低实现目标的减排成本。如图2-1所示。

图2-1 碳排放权交易基本逻辑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实际运作过程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机制设计、规则制定、执行手段等系统性问题,但通过对其基本原理的简明剖析可以清楚地了解到,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的减排方式,将能够低成本、高效率地实现温室气体排放权的有效配置,达成总量控制和公共资源合理化利用的履约目标。

碳排放权交易实现过程举例

企业A和企业B原来每年排放210t CO2,而获得的配额为200t CO2。第一年年末,企业A加强节能管理,仅排放180t CO2,从而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拥有了自由出售剩余配额的权利。反观企业B,因为提高了产品产量,又因节能技术花费过高而未加以使用,最终排放了220t CO2。因而,企业B需要从市场上购买配额,而企业A的剩余配额可以满足企业B的需求,使这一交易得以实现。最终的效果是,两家企业的CO2排放总和未超出400t的配额限制,完成了既定目标。

通过数据示例可以进一步说明碳排放权交易与传统设定排放标准方式相比如何减少履约成本。

首先考虑面临统一排放标准时的履约情况。为减少排放,达到标准要求,假设企业A每减排1t CO2需要花费成本1000元,而企业B对应需要花费3000元。这两家企业可以是同一母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同一行业但不归属同一母公司的公司或是完全不同行业的公司。在传统的设定同一排放标准的管制方式下,要实现20tCO2的减排(两家企业各承担10t的减排任务)。企业A、B的成本分别为10000元和30000元,社会减排总成本则为40000元。

很显然,如果强化企业A的减排标准而放宽企业B的减排标准,在实现相同减排目标的同时能够有效降低社会总体履约成本。例如,若允许企业B多排放10t CO2(即无须承担减排任务),那么可以节省30000元;与此同时,企业A多减排10t CO2(即承担所有20t CO2的减排任务),对应的成本增加10000元。最终,在到达既定减排效果的前提下.企业A、B的成本分别为20000元和0元,社会减排总成本能够降低到20000元。

通过什么手段使得企业A愿意多减排而企业B愿意承担企业A额外减排的部分成本呢?答案就在于如何合理分配所节省20000元社会总成本。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企业间进行交易是一条较为有效的途径。现在再假设1t CO2排放配额的市场价格为2000元,企业A继续减排10t,使其总排放量低于排放标准的规定,并把剩余配额出售给企业B,获利20000元,而这部分的减排成本仅为10000元。对于企业B,不需要花费减排10t CO2的30000元成本,而只需要花费20000元就可从企业A处购买到所需配额。这样,在两家企业之间恰好完全分配了社会总成本节省下来的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