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登记管理
(一)账号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开立账户,进行相关业务操作。注册登记机构依照申请为登记主体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开立登记账户,该账户用于记录全国碳排放权的持有、变更、清缴和注销等信息。
每个登记主体只能开立一个登记账户。登记主体以本人或者本单位名义申请开立登记账户,不得冒用他人或者其他单位名义或者使用虚假证件开立登记账户。
1.开立登记账户
登记主体申请开立登记账户时,应当根据注册登记机构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并确保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委托他人或者其他单位代办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等证明委托事项的必要材料。材料中应当包括登记主体基本信息、联系信息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等。
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开户申请后,对登记主体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核,材料审核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开立并通知登记主体。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登记的原始凭证及有关文件和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并进行凭证电子化管理。
登记主体应当妥善保管登记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登记主体登记账户下发生的一切活动均视为其本人或者本单位行为。
2.变更登记账户
登记主体下列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信息变更证明材料,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1)登记主体名称或者姓名;
(2)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号码及有效期;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注册登记机构在完成信息变更材料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账户信息变更并通知登记主体。
联系电话、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信息发生变化的,登记主体应当及时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在登记账户中予以更新。
3.注销登记账户
发生下列情形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注销登记账户:
(1)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登记主体因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导致主体资格丧失;
(2)自然人登记主体死亡;
(3)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登记主体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时,应当了结其相关业务。申请注销登记账户期间和登记账户注销后,登记主体无法使用该账户进行交易等相关操作。
4.限制使用
发现登记账户营业执照、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发生变化且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登记账户信息变更手续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对有关不合格账户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其中涉及交易活动的应当及时通知交易机构。
登记主体如对限制使用措施有异议,可以在措施生效后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复核;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5.解除限制
对已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的不合格账户,登记主体申请恢复使用的,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账户规范手续。能够规范为合格账户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解除限制使用措施。
(二)登记
1.初始分配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为登记主体办理初始分配登记。
2.交易及清缴登记
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成交结果办理交易登记,根据经省级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配额清缴结果办理清缴登记。
3.抵消登记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符合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配额清缴。用于清缴部分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当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注销,并由重点排放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材料。注册登记机构核验相关材料后,按照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办理抵消登记。
4.变更登记
(1)登记主体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其办理变更登记,并出具相关证明。
(2)碳排放配额以承继、强制执行等方式转让的,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机构审核后办理变更登记。
(3)司法机关要求冻结登记主体碳排放配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涉及司法扣划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对涉及登记主体被扣划部分的碳排放配额进行核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4)重点排放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碳排放配额等事项的,应当报经所在地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变更登记,并向社会公开。
登记主体可以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查询碳排放配额持有数量和持有状态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