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内容与要求
(一)政策符合性分析
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与国家、地方和行业碳达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的相符性。
建设项目碳排放政策符合性分析,应包括是否满足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碳排放有关的内容。相应的法律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资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相应的法规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应的政策主要包括国家、地方、行业或企业的碳达峰行动方案,如国务院印发的《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中国旭阳集团发布的《旭阳集团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等;“三线一单”当中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碳排放管控要求等;规划主要包括国家、地方产业、能源和空间等规划中碳排放管控要求等。
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出台《关于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的通知》《“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等政策,探索将应对气候变化要求纳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在规划环评中融入碳排放管控要求。随着上述政策、规划的逐步出台,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专章应不断完善碳排放政策符合性分析内容。
(二)碳排放分析
1.现状调查和资料收集
开展评价工作前,首先要收集建设项目主要经济和技术资料,识别二氧化碳排放源和温室气体种类,收集各个排放活动水平数据,奠定碳排放评价的基础。
评价基准年的选取。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中未提及评价基准年的选取问题,浙江省和河北省在这方面做了初步探索。《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中要求,“综合考虑评价所需碳排放现状数据可获得性、数据质量、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近3年排放量最大一年作为评价基准年”。《河北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则要求“依据评价所需钢铁生产工序碳排放相关数据的可获得性、数据质量、完整性等因素,选择近3年中有代表性的1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上述提法均借鉴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中评价基准年的概念。
资料收集的内容。新建项目可依据项目可研报告、立项文件、设计文件等开展调查和资料收集,具体包括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产量、能源类型及消费量、净购入电力和热力、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的工业生产过程(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环保工程等)原辅料使用量等。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调查现有项目的评价基准年二氧化碳排放情况。相关数据和资料可以优先选择调查企业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温室气体及化石燃料等监测数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碳核查报告及补充报告中的有关数据和结论,无实际监测数据的可参照《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13》《中国温室气体研究清单(2007)》《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等文件中的缺省值。
如建设单位已纳入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相关平台,可直接从平台引用现有项目相关数据,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净购入电力和热力等领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产品产量等。
2.碳排放影响因素分析
碳排放评价要全面分析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排放节点,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净购入使用的电力和热力产生的排放以及固碳产品隐含的排放等四个方面。与碳核查相比较,碳排放评价更注重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二氧化碳的产生和排放情况。要在生产工艺流程介绍及相关图表中增加二氧化碳产生、排放情况(包括正常工况、开停工及维修等非正常工况)和排放形式等内容。明确建设项目化石燃料燃烧源中的燃料种类、消费量、含碳量、低位发热量和燃烧效率等,涉及碳排放的工业生产环节要给出原料、辅料及其他物料的种类、使用量和含碳量,烧焦过程中的烧焦量、烧焦效率、残渣量及烧焦时间等,火炬燃烧环节火炬气流量、组成及碳氧化率等参数,以及净购入电力和热力量等数据。可以通过物料平衡、实测和类比等方法确定各直接排放源有组织二氧化碳排放源强,说明二氧化碳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减排措施状况。上述数据可依据建设项目的可研报告、立项文件、设计文件等。
《陕西省煤化工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提出了碳源流的概念,从输入的化石燃料和原(辅)材料等一直追踪碳的流向,直到产品、副产品和废气废水固废中的其他含碳物质。碳源流类似于环评中的元素平衡,进一步细化了煤化工制甲醇生产工艺的碳产生、排放情况。陕西省煤化工行业碳源流分类情况见表4-5。
表4-5 陕西省煤化工行业碳源流分类表
3.二氧化碳源强核算
(1)核算边界
建设项目可以划分企业核算边界和生产工序边界两种核算边界,要根据工程组成及建设内容合理确定核算边界。对于生产工艺简单、生产工序较短的行业,如火电行业,可以只划分企业核算边界。对于生产工艺复杂、生产工序较长,且各生产工序产品可以直接外售的行业,如钢铁行业、煤化工行业,需要划分企业核算边界和各生产工序边界两种核算边界。企业核算边界是必须要划定的,企业核算边界的确定主要是为了比较建设项目实施前后的碳排放量和绩效水平变化情况;生产工序边界的确定是为了简化某一行业的建设项目实施前后的碳排放量变化情况。
核算边界的确定方法,可以依据建设项目所属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中划分核算边界的方法。如钢铁企业核算边界,可以引用《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GB/T 32151.5-2015)中核算边界的定义:企业核算边界,应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其生产系统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生产系统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直接为生产服务的附属生产系统,其中辅助生产系统包括动力、供电、供水、化验、机修、库房、运输等,附属生产系统包括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如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等)。如果建设项目所属行业未出台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企业核算边界可以直接定义为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核算其生产系统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河北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提出了炼焦、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石灰及电厂等生产工序边界的概念,主要参照《焦化工序能效评估导则》(GB/TY 34192-2017)、《烧结工序能效评估导则》(GB/TY 34195-2017)、《链箅机-回转窑球团工序能效评估导则》(GB/TY 34196-2017)、《高炉工序能效评估导则》(GB/TY 34193-2017)、《转炉工序能效评估导则》(GB/TY 34194-2017)、《热轧工序能效评估导则》(GB/TY 37390-2019)等钢铁工序能效评估导则以及《基于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评估技术规范通用要求》(GB/TY 33760)进行的定义。
(2)核算范围
碳排放评价必须核算建设项目正常工况下有组织二氧化碳产生和排放量,鼓励有条件的建设项目核算非正常工况及无组织二氧化碳产生和排放量。
改扩建及异地搬迁建设项目还应包括现有项目的二氧化碳产生量、排放量和碳减排潜力分析等内容。对改扩建项目的碳排放量的核算,应分别按现有、在建、改扩建项目实施后等几种情形汇总二氧化碳产生量、排放量及其变化量,核算改扩建项目建成后最终碳排放量。
对于涉及产能置换、区域削减的建设项目,还应核算被置换项目及污染物减排量出让方碳排放量变化情况。
以某钢铁企业的烧结机综合升级改造项目为例,该项目报告书确定了现有工程、在建工程、淘汰工程和拟建工程碳排放核算边界。其中,将该钢铁企业作为现有工程碳排放核算边界,在建1座高炉作为在建工程的碳排放核算边界,淘汰的2座烧结机及配套工程作为淘汰工程的碳排放核算边界,拟建的1座烧结车间作为拟建工程的碳排放核算边界。
(3)核算方法
碳排放评价的核算方法可参照碳核查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方法。例如采用《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GB/T 32150-201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3〕25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5〕1722号)发布的24个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中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分别计算建设项目所在企业及所涉及生产工序的碳排放量。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评价》给出了建设项目碳排放总量计算公式。
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碳排放评价
建设项目碳排放总量E碳总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燃料燃烧为企业所有净消耗化石燃料燃烧活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E工业生产过程为企业工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E电和热为企业净购入电力和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单位为吨CO2(tCO2)。
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给出了《钢铁、水泥和煤制合成气项目工艺过程二氧化碳源强核算推荐方法》。
钢铁、水泥和煤制合成气项目工艺过程二氧化碳源强核算推荐方法
1钢铁高炉使用焦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按能源作为原材料(还原剂)进行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原材料——能源作为原材料用途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EF还原剂——能源作为还原剂用途的二氧化碳排放因子,推荐值为2.862,无量纲;
AD还原剂——活动水平,即能源作为还原剂的消耗量,t。
2.水泥熟料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可按物料衡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D——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碳排放量,tCO2;
mi——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窑物料使用量,t;
Smi——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窑物料含碳率,%;
fi——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使用量,t;
Sfi——核算时段内第i种固体燃料含碳率,%;
gi——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气体燃料使用量,104m3;
Sgi——核算时段内第i种入炉气体燃料碳含量,mg/m3;
pi——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物产生量,t;
Spi——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物含碳率,%。
3.煤制合成气建设项目二氧化碳排放量可按物料衡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CO2煤制合成气——煤制合成气工段产生的CO2排放,tCO2;
Q煤——煤炭使用量,t;
CC煤——煤炭中含碳质量分数,tc/t;
Q燃料气——粉煤气化、硫回收等装置燃料气用量,Nm3;
CC燃料气——燃料气碳含量,mg/Nm3;
Q净化气——净化气流量,Nm3;
CC净化气——净化气碳含量,mg/Nm3;
Q气化渣——气化灰渣设计产生量,t;
CC气化渣——气化灰渣中碳的质量分数,tc/t;
Q低价排放气——低温甲醇洗尾气流量,Nm3;
CC低价排放气-CO——低温甲醇洗尾气的CO含量,mg/Nm3。
(4)碳排放绩效水平核算
目前,衡量建设项目实施前后的碳排放绩效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单位原料碳排放绩效Q原料、单位产品碳排放绩效Q产品、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绩效Q工总、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绩效Q工增、单位能耗碳排放绩效Q能耗等多种类型。对于单位原料碳排放绩效Q原料,比较适用电力行业和石化行业(含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煤制合成气生产、煤制液体燃料生产等),其余“两高”行业不建议使用。单位产品碳排放绩效Q产品、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绩效Q工总、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绩效Q工增、单位能耗碳排放绩效Q能耗等指标,评价单位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和数据的可获得性选择其中的指标进行评价。
1)单位原料碳排放绩效:
式中:
Q原料——单位原料碳排放,tCO2/原料使用量计量单位(按折标计算);
E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原料——项目满负荷运行时原料使用量,无特定计量单位时以t原料计(按折标计算)。
2)单位产品碳排放绩效:
式中:
Q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tCO2/产品产量计量单位;
E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产量——项目满负荷运行时产品产量,无特定计量单位时以t产品计。核算产品范围参照环办气候〔2021〕9号附件1覆盖行业及代码中主营产品统计代码统计。
3)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绩效:
式中:
Q工增——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tCO2/万元;
E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工增——项目满负荷运行时工业增加值,万元。
4)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绩效:
式中:
Q工总——单位工业总产值碳排放,tCO2/万元;
E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工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工业总产值,万元。
5)单位能耗碳排放绩效:
式中:
Q能耗——单位能耗碳排放,tCO2/t标煤;
E碳总——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能耗——项目满负荷运行时总能耗(以当量值计),t标煤。
碳排放评价专章中,不仅要计算建设项目的碳排放绩效水平,改扩建项目还要计算现有工程的碳排放绩效水平。对于划分了企业核算边界和生产工序边界两种核算边界的建设项目,还应计算改扩建前后企业整体、建设项目涉及生产工序的碳排放绩效水平。原则上,建设项目的碳排放绩效水平应高于国家或省级绩效基准。
碳排放绩效水平是目前碳评价的难点之一。目前,我国尚未有公开发布的行业碳排放绩效基准(标准)。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在计算碳排放总量的基础上,碳排放绩效水平只能与项目实施前后进行对比,不能实现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的目的。当评价指标无国家或省级绩效基准(标准)时,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可参考国内外既有的行业碳排放绩效标准,但需对参考数据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说明。无法获取相关绩效基准(标准)时,可暂时不评价。
(5)对区域碳排放的影响评价
为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区域碳排放的影响情况,浙江、山西等省份还引入了项目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对设区市“十四五”末考核年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项目碳排放量占区域达峰年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等概念,作为纵向评价指标。
浙江省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编制指南(试行)
1.对项目所在设区市碳排放强度考核的影响分析时,要依据所在设区市公开发布数据,核算项目实施后项目工业增加值碳排放对设区市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α,分析项目实施后项目对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可达性的影响程度。拟建设项目增加值碳排放对设区市“十四五”末考核年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按下式计算:
式中:
a——项目增加值排放对设区市碳排放强度影响比例;
E碳总——拟建设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G项目——拟建设项目满负荷运行时年度工业增加值,万元;
Q市——设区市“十四五”末考核年碳排放强度。
当α值大于0,该建设项目对设区市碳强度考核有负效应,须结合项目规模、产值和碳排放总量等实际情况,综合分析项目对区域碳排放强度考核目标可达性的影响程度,并提出项目降低碳排放强度的措施和计划。
2.在分析项目建设对区域碳达峰的影响时,要依据所在区域公开发布的数据,核算拟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占设区市达峰年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β,分析对地区达峰峰值的影响程度。项目碳排放量占区域达峰年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按下式计算:
式中:
β——项目碳排放量占区域达峰年年度碳排放总量比例;
E市——达峰年落实到设区市年度碳排放总量,tCO2;
E碳总——拟建设项目满负荷运行时碳排放总量,tCO2。
当β≥0.15%时或项目碳排放量≥2.6万吨(综合能耗1万吨标煤以上)时,须综合分析与本市碳达峰行动的关联性和达峰方案的符合性。分析项目实施后碳排放绩效(涵盖目标、成本、效益、影响等)并预估项目进一步减排潜力。明确是否纳入高耗能、高排放重大项目清单及相关管理要求。
(三)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和方案比选
1.总体原则
环境保护措施中增加碳排放控制措施内容,对建设项目二氧化碳减排措施开展可行性论证,对基于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的污染物减排措施的比选方案进行论证,并从环境、经济技术可行性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统筹开展碳减排措施可行性论证和污染治理措施方案比选。
2.减污降碳措施可行性论证
给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节能降耗和减污降碳协同处置措施。有条件的项目应明确拟采取的能源结构优化,工艺产品优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CCUS)等措施,分析论证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其有效性判定应以同类或相同措施的实际运行效果为依据,没有实际运行经验的,可提供工程化实验数据。采用碳捕集和利用的,还应明确所捕集二氧化碳的利用去向。
3.减污降碳措施方案比选条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 2.1-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关于污染治理措施方案选择要求,在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并且环境影响可接受的前提下,开展基于碳排放量最小的废气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和预防措施多方案比选,提出末端治理措施协同控制最优方案。即对于环境质量达标区,在保证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和许可量要求,并使环境影响可接受前提下,优先选择碳排放量最小的污染防治措施方案。对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环境质量细颗粒物PM25因子对应污染源因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环境质量臭氧因子对应污染源因子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保证环境质量达标因子能够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和许可量要求,并使环境影响可接受前提下,优先选择碳排放量最小的针对达标因子的污染防治措施方案。
4.减污降碳措施方案比选方法
碳排放评价在减污降碳措施比选时,可以从采用污染防治措施的脱硝剂和脱硫剂的成分、资源能源消耗等方面进行比选,也可以利用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发布的《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环办科技〔2017〕73号)进行核算分析。《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技术指南(试行)》规定了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核算的主要内容、程序、方法及要求,适用于工业企业采取脱硫、脱硝、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治理废气以及采用物理、化学、生化方法处理工业废水所产生的污染物去除量及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下面列出了该《指南》中的具体计算方法:
(1)污染物去除量核算
1)废气治理设施污染物去除量,公式如下:
式中:
Epi——废气治理设施污染物pi的去除量,t;
Opi——污染物pi产生量,t;
Dpi——经废气治理设施后污染物pi的排放量,t。
活动水平数据收集:废气治理活动水平数据主要包括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数据获取方法主要有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系数法,优先选择实测法,其次为物料衡算法。若无法采用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则选用最新的基于污染源普查制订的产排污系数进行核算。
2)煤矿和油气开采企业废气治理CH4回收量,公式如下:
式中:
ECH4——CH4回收量,t;
Af——CH4火炬销毁体积,万立方米;
Au——CH4回收利用体积,万立方米;
7.17——标准状况(1个标准大气压和温度0℃)下CH4的密度,吨/万立方米。
活动水平数据收集:火炬销毁体积可根据煤层气(煤矿瓦斯)或油气输送管路、泵站的记录数据或火炬塔监测的数据获得,回收利用体积可根据输送管路、泵站的记录数据获得。
3)工业废水处理COD去除量,公式如下:
式中:
RCOD——工业废水处理的COD去除量,t;
TCOD——原废水的COD量,t;
SCOD——废水中以污泥形式去除的COD量,t;
ECOD——以废水形式排出的COD量,t。
活动水平数据收集:主要包括工业企业原废水COD量、废水中以污泥形式去除的COD量、以废水形式排出的COD量等。
4)工业废水处理CH4回收量,公式如下:
式中:
WCH4——工业废水处理过程的CH4回收量,t;
RCH4——处理工业废水过程中回收的CH4体积,万立方米;
7.17——标准状况(1个标准大气压和温度0℃)下CH4的密度,t/万立方米。
活动水平数据收集:根据计量器具获得工业废水处理CH4回收体积。
(2)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
1)脱硫、脱硝工艺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公式如下:
式中:
E1——脱硫、脱硝工艺过程产生的CO2排放量,tCO2当量;
Epi——脱硫、脱硝工艺过程污染物pi去除量,t;
ECO2——脱硫剂、脱硝剂发生化学反应时,减排1个单位SO2或NOx产生CO2的系数;
GWPCO2——CO2全球增温潜势值。
①活动水平数据收集:活动水平数据主要包括燃煤机组或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等工艺过程消耗的脱硫剂、脱硝还原剂数量。
②排放因子确定:可采用实测值,或使用推荐值(脱硫剂为碳酸盐时,EFCO2取值0.69;脱硝剂为尿素时,EFCO2取值0.73)。
2)VOCs治理工艺过程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公式如下:
式中:
E2——VOCs治理工艺过程中为提高废气集中处理温度输入燃烧炉燃烧的化石燃料所产生的CO2排放量,tCO2当量;
Epi——经废气治理工艺过程污染物pi的去除量,t;
FFpi——去除单位污染物pi所输入燃烧炉的化石燃料消耗量,TJ/t污染物;
EFCO2——化石燃料的CO2排放因子,t CO2/TJ;
GWPCO2——CO2全球增温潜势值。
①活动水平数据收集:主要包括VOCs治理工艺过程中输入燃烧炉的煤气、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消耗量。
②排放因子确定:燃料低位发热量和排放因子可采用实测法,或使用附录C推荐值。
3)煤矿和油气开采企业火炬销毁CH4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公式如下:
式中:
E3——火炬销毁CH4产生的CO2排放量,tCO2当量;
Af——CH4的火炬销毁体积,万立方米;
7.17——标准状况(1个标准大气压,0℃)下CH4的密度,t/万立方米;
2.75——火炬销毁过程中燃烧单位质量CH4排放的CO2量,tCO2/tCH4;
98%——火炬销毁过程CH4的氧化率;
2%——火炬销毁过程CH4的不完全燃烧率;
GWPCO2——CO2全球增温潜势值;
GWPCH4——CH4全球增温潜势值。
4)工业废水处理去除COD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公式如下:
式中:
E4——去除工业废水中COD所产生的CH4排放量,t;
RCOD——废水处理去除COD量,tCOD;
EFCH4——CH4排放因子,tCH4/tCOD;
GWPCH4——CH4全球增温潜势值。
①活动水平数据收集: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的COD去除量。
②排放因子确定:排放因子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FCH4——CH4排放因子,tCH4/tCOD。
MCF——废水处理系统的CH4修正因子;
B0——最大CH4产生潜势,tCH4/tCOD。
5)污染治理设施消耗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公式如下:
式中:
E5——废气或废水治理设施消耗电力产生的CO2排放量,tCO2当量;
EHpi——废气或废水治理设施消耗的电力,MW·h;
EFCO2——电力CO2排放因子,tCO2/MWh;
GWPCO2——CO2全球增温潜势值。
①活动水平数据收集:可根据核算期内电力供应商、工业企业存档的电力购售结算凭证以及企业能源台账获得。
②排放因子确定:可采用实测法或使用附录C中的排放因子推荐值。
(3)温室气体减排量核算
1)煤矿和油气开采企业废气治理CH4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公式如下:
式中:
ERnc1——煤矿和油气开采企业废气治理过程作为温室气体的CH4减排量,tCO2当量;
ECH4——作为污染物的CH4回收量,t;
GWPCH4——CH4全球增温潜势值。
2)工业废水处理回收CH4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公式如下:
式中:
ERnc2——去除工业废水COD过程作为温室气体的CH4减排量,tCO2当量;
WCH4——工业废水处理的CH4回收量,t;
GWPCH4——CH4全球增温潜势值。
3)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尾气治理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
电子设备制造企业使用原料气产生的含氟温室气体泄漏和副产品(包括但不限于CF4、C2F6、C3F8)可以通过尾气处理装置去除,其温室气体减排量分别依据以下两个公式:
式中:
ERnc3——电子设备制造业泄漏原料气通过尾气处理装置减少的含氟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当量;
hi——原料气i容器的气体残留比例,%;
FCi——第i种原料气的使用量,t;
Ui——第i种原料气的利用率,%;
ai——尾气处理装置对第i种原料气的收集效率,%;
di——尾气处理装置对第i种原料气的去除效率(可采用实测值或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去除效率),%;
GWPf——含氟温室气体f的全球增温潜势值。
式中:
ERnc4——电子设备制造业原料气使用产生的副产品通过尾气处理装置减少的含氟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当量;
hi——原料气i容器的气体残留比例,%;
Bi,j——第i种原料气产生第j种副产品的转化因子,t副产品/t原料气;
FCi——第i种原料气的使用量,t;
aj——尾气处理装置对第j种副产品的收集效率,%;
dj——尾气处理装置对第j种副产品的去除效率(可采用实测值或设备生产厂商提供的去除效率),%;
GWPf——含氟温室气体f的全球增温潜势值。
活动水平数据收集:活动水平为原料气使用量,通过以下公式计算得到。
式中:
FCi——第i种原料气的使用量,t;
Bi——第i种原料气的期初库存量,t;
Ei——第i种原料气的期末库存量,t;
Pi——第i种原料气的购入量,t;
Si——第i种原料气的销售量/输出量,t。
(4)污染物去除量和温室气体净减排总量
1)污染物去除总量
污染物去除总量应按照废气治理和废水处理分别汇总核算,《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过程污染物年去除量及其温室气体年减排量汇总表》见表4-6。
表4-6 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过程污染物年去除量及温室气体年减排量汇总表
续表
注:①指电子设备制造企业使用的原料气。
2)温室气体净减排量
根据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参考以下公式进行温室气体排放量汇总核算。
式中:Eg——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tCO2当量;
E1——脱硫、脱硝工艺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当量;
E2——VOCs治理过程燃烧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当量;
E3——煤矿和油气开采企业火炬销毁CH4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当量;
E4——去除工业废水中COD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当量;
E5——废气治理、废水处理消耗电力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当量。
根据工业企业实际情况参考以下公式进行温室气体减排量汇总核算。
式中:
ERg——污染治理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总量,tCO2当量;
ERnc1——煤矿和油气开采企业废气治理过程CH4的减排量,tCO2当量;
ERnc2——去除工业废水COD过程CH4的减排量,tCO2当量;
ERnc3——电子设备制造业泄漏原料气通过尾气处理装置减少的含氟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当量;
ERnc4——电子设备制造业原料气使用产生的副产品通过尾气处理装置减少的含氟温室气体排放量,tCO2当量。
3)温室气体净减排总量,公式如下:
式中:
NER——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温室气体净减排总量(计算结果如NER为负值表示净减排,为正值表示净增排),tCO2当量;
Eg——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tCO2当量;
ERg——与污染治理设施相关的温室气体减排总量,tCO2当量。
(四)碳排放控制措施与监测计划
1.提出碳排放控制措施和管理要求
编制二氧化碳排放清单,明确碳排放管理要求。浙江省要求,提出碳排放过程管理要求,明确工业生产过程落实节能和提高能效技术,对余热、余压和放散可燃气体的回收利用等过程管理要求;明确项目与区域碳强度考核、碳达峰方案、碳市场交易、碳排放履约等工作衔接要求。鼓励火电、煤化工、水泥和钢铁等碳排放量特别大的项目提出进一步开展碳捕获、利用与封存(CCUS)或实施碳中和试点计划,切实减少项目实施导致区域碳排放急剧增加。
2.提出建立碳排放核算所需参数的相关监测和管理台账要求
按照核算方法中所需参数,明确监测、记录信息和频次。与大气、地下水等环境要素的监测相比较,碳排放监测不仅要监测固定污染源中二氧化碳的排放浓度,还要检测燃料、原料中的低位发热值、碳含量等参数。
浙江省要求,建设项目监测计划中要明确配备能源计量/检测设备要求,提出碳排放监测、报告和核查工作计划;设置能源及温室气体排放管理机构及人员等;提出建立碳排放相关监测和管理台账的要求,按照核算方法中所需参数,明确监测、记录信息和频次。
河北省在《钢铁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中,针对燃料燃烧排放、工业生产过程二氧化碳排放节点,率先提出了钢铁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中二氧化碳的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等要求,为下一步深化钢铁行业碳排放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在监测点位及监测频次选取时,优先选取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中规定的监测点位和最低监测频次,其次选取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炼焦化学工业》(HJ 854)中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点位的设置主要考虑的是钢铁各生产工序的主要排放口,监测频次基本为1次/季度,适当提高了精炼设施的监测频次。河北省钢铁行业建设项目二氧化碳监测计划见(表4-7)。
表4-7 钢铁行业建设项目二氧化碳监测计划一览表
(五)碳排放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政策符合性、碳排放情况、减污降碳措施及可行性、碳排放水平、碳排放控制措施与监测计划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