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背景
联合国大会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4年3月21日,该公约生效。公约的终极目标是控制人类活动对气候系统的干扰和影响,将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程序有所区别,要求温室气体排放量较大的发达国家,采取具体措施限制温室气体的排放,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支付他们履行公约义务所需的费用。而发展中国家只承担提供温室气体源与温室气体汇的国家清单的义务,制订并执行含有关于温室气体源与汇方面措施的方案,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始终以积极的态度和务实的行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经全国人大批准,1993年1月5日中国正式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正式成为公约缔约国之一,开始履行公约的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