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机制

(一)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

为达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全球温室气体减量的最终目的,前述的法律架构约定了3种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联合履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I)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missions Trading,ET)。

清洁发展机制(CDM):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ertified Emmissions Reduction,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3条下的承诺。

联合履行机制(JI):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Assigned Amount Units,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该机制属于基于配额型的交易。

这3种都允许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国与国之间进行减排单位的转让或获得,但具体的规则与作用有所不同。

《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规范的“清洁发展机制”针对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在清洁发展机制登记处(CDM Registry)的减排单位转让,旨在使非附件一国家在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减排,并从中获益;同时协助附件一国家透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获得“核证自愿减排量(CER)”专用于清洁发展机制,以降低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承诺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详细规定于第17/Cp.7号决议“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十二条确定的清洁发展机制的方式和程序”。

《京都议定书》第六条规范的“联合履行机制”,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Emission Reduction Unit,ERU)。联合履行详细规定于第16/Cp.7号决定“执行《京都议定书》第六条的指南”。

《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规范的“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则是在附件一国家的国家登记处(National Registry)之间,进行包括“排放减量单位”“核证自愿减排量”“分配数量单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清除单位”(Removal Unit,RMUs)等减排单位核证的转让或获得。“排放交易”详细规定于第18/Cp.7号决议“《京都议定书》第十七条的排放量贸易的方式、规则和指南”。自2007年起,“排放交易”将在“国际交易日志”(International Transaction Log,ITL,各种减排单位核证的交易所)机制下进行。

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案例

1.甘肃黑河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CDM项目

甘肃黑河水电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成功运作了中国第一个水电CDM项目——张掖小孤山水电站,直接带动了甘肃全省乃至全国的CDM建设风潮。2005年6月,黑河水电与世行签订了十年期的《减排抵消额购买协议》,小孤山水电站年减排二氧化碳30万t,十年总收益1350万美元。以目前价格来看,小孤山水电站二氧化碳减排量价格偏低,只相当于市场价格的1/3左右,但这是历史条件造成的,那个时候根本还未形成碳市场,世行为中国CDM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模板

2.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CDM项目

2005年10月,我国最大的氟利昂制造公司山东省东岳化工集团与日本最大的钢铁公司新日铁和三菱商事合作,展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业务。当时预计到2012年年底,这两家公司将获得5500万t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此项目涉及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规模每年将达到1000万t,是当时全世界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项目。

3.大唐与俄罗斯天然气CDM项目

2010年10月19日,大唐集团所属的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与俄罗斯天然气集团市场与贸易公司(Gazprom Marketing&Trading)在北京环境交易所举行“六螯三期风电CDM项目减排量购买协议书签字仪式”。该项目于2010年2月22日在联合国注册成功,年减排量达到4.8万t,预计到2013年前累计产生减排量13万t,为企业带来碳排放权交易收益1000余万人民币。

(二)自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

自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Voluntary Emission Reduction,VER):在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之外,自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也是一种利用市场机制降低企业减排成本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自愿减排市场最先起源于一些团体或个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的所有方(项目业主)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对项目业主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那些前期开发成本过高或其他原因而无法进入CDM开发的碳减排项目提供了途径;而对买家而言,自愿减排市场为其消除碳足迹、实现自身的碳中和提供了方便而且经济的途径。

自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对强制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补充,当项目符合CDM标准但由于某些原因不能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CDM执行委员会(EB)或国家主管部门(NDRC)对CDM项目的要求进行开发和销售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申报VER,获得额外补偿收益。VER项目比CDM项目减少了部分审批的环节,节省了部分费用、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开发的成功率,降低了开发的风险,同时,减排量的交易价格也比CDM项目要低,但开发周期要短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