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碳资产概念

一、碳资产概念

(一)碳资产的含义

碳资产是指强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或者自愿排放权交易机制下,产生的可以直接或间接影响某组织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排放权、减排信用额及相关活动。碳资产可以从3个方面理解:

(1)在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下,企业由政府分配的排放量配额;

(2)企业内部通过节能技改活动,减少企业的碳排放量。由于该行为使得企业可在市场流转交易的排放量配额增加,因此,也可以被称为碳资产;

(3)企业投资开发的零排放项目或者减排项目所产生的减排信用额,且该项目成功申请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或者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并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进行交易或转让,此减排信用额也可称为碳资产。

根据目前碳资产交易制度,碳资产可以分为配额碳资产和减排碳资产。已经或即将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免费获得或参与政府拍卖获得配额碳资产;未被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非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通过自身主动进行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得到政府认可的减排碳资产;重点排放单位和非重点排放单位均可通过交易获得配额碳资产和减排碳资产。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的分类,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两类基础产品,一类为政府分配给企业的碳排放配额,另一类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第一类,配额交易,是政府为完成控排目标采用的一种政策手段,即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

第二类,作为补充,在配额市场之外引入自愿减排市场交易,即CCER交易。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按照1∶1的比例给予CCER替代碳排放配额,即1个CCER等同于1个配额,可以抵消1t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碳抵消”是指用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源或增加温室气体吸收汇,用来实现补偿或抵消其他排放源产生温室气体排放的活动,即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可利用非重点排放单位产生的CCER来抵消应清缴配额。抵消信用由通过特定减排项目的实施得到减排量后进行签发,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林业碳汇项目、甲烷利用项目等。

基于项目产生的碳信用,其市场价值应考虑成本支出,包括3部分:

(1)项目准备期的市场价值,包括项目筛选、谈判、签约等过程;

(2)项目生产期的市场价值,包括资本、劳动力、技术转移、测量等过程;

(3)项目转变为可交易的“碳信用”商品的市场价值,包括注册、签发等过程。

碳信用的价值对于投资者(购买方)而言,是项目生产成本与自行减排成本的节约;对项目被投资人(业主方)而言,碳信用的价值在于改变被投资项目的生产函数中各要素之间的比例关系,在一定的资源约束条件下,提高资源利用率,将生产可能性边界外移。

碳信用市场不是排放权的分配与再分配市场,而是成本有效机制形成的价值资产化市场。

(二)碳资产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是被强制要求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企事业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不同点在于,重点排放单位将获得碳排放权交易管理部门按照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向其分配的配额,需要承担履约义务;非重点单位由于没有获得配额,所以也无须承担履约义务。

在单位低碳发展过程中,通过监测排放数据,设定适合的碳排放目标,制定碳排放策略,根据实际需要储备用于履约的CCER和配额。如果重点排放单位存在配额缺口,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进行价格预测以获得最大收益;非重点排放单位可以选择适当时机出售CCER,以获取资金。

1.重点排放单位碳资产管理关注事项

(1)收集并整理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历年碳排放及工业增加值信息、本年度单位碳排放及工业增加值等信息。

(2)根据信息分析,预测重点排放单位本年度全年碳排放量及工业增加值,判断单位本年度的碳排放配额充足情况。

(3)根据判断,如果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足够,则建议通过出售配额获取收益;如果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不足,则建议买入碳排放配额或CCER满足履约要求。

(4)由于重点排放单位买入CCER的比例受限(抵消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若某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不足,应判断该重点排放单位能否完全依靠购买CCER满足履约要求。

(5)根据判断,若该重点排放单位能完全依靠购买CCER满足履约要求,则需分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CER价格变化情况,预测该重点排放单位需要投入多少资金购买CCER。

(6)根据判断,若该重点排放单位不能完全依靠购买CCER满足履约要求,则应分析重点排放单位节能减排潜力及成本分析报告,通过比较该单位节能减排成本和市场碳排放配额价格,确定该单位是节能减排还是通过购买碳排放配额来满足履约要求。

2.非重点排放单位碳资产管理关注事项

非重点排放单位未被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强制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范围,因此也无须承担履约的义务。非重点排放单位也可按照重点排放单位的开户和交易流程,参与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中。非重点排放单位的碳资产经营管理主要有三种情形:

(1)主动申请加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经碳排放权交易主管部门批准后,这类企业可视为重点排放单位,建立企业的碳资产管理体系;

(2)有可开发的碳减排资产。这类企业可以开发减排项目,通过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售减排项目所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实现资产增值;

(3)既不想加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也没有可开发的碳减排资产。这类单位可通过积极实施节能减排、碳排放信息披露、碳中和等自愿行为打造低碳品牌,增加单位的美誉度。

非重点排放单位也应建立一套完整的碳资产管理体系,包括建立碳排放核算机制、碳减排潜力及成本分析、内部节能减排、碳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