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碳排放核算实践

二、部分国家碳排放核算实践

在国际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指引下,欧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新加坡等纷纷建立了自身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其中发达国家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附件一的缔约方,相比发展中国家在全球气候治理上具有更大的责任和义务,在向联合国报送温室气体清单的频度以及透明度等方面也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核算方面积累了相对丰富的经验。

(一)英国

当前英国已建立了国家、地区和企业及产品等层面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在部分核算领域的实践上走在了全球前列。从编制机制看,英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主要由里卡多能源与环境公司代表商业能源与工业战略部(BEIS)进行编制和维护。BEIS负责国家清单的管理和规划、相关部门的统筹协调以及系统开发等,里卡多能源与环境公司凭借先进的数据处理和建模系统负责清单计划、数据收集、计算、质量保证/控制以及清单管理和归档。同时,受BEIS和权力下放管理局的委托,里卡多能源与环境公司还负责按年编制英国四大行政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并对其减排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追踪。在城市层面,英国一些城市将温室气体核算视为重要的减排工具,如大伦敦管理局按年编制了伦敦地区总体以及下辖33个市区的温室气体核算清单。在企业层面,英国强制要求每个财年所有上市公司和大型非上市公司需要在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可能的影响,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需要在年度《能源和碳报告》中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以及可能的影响。

1.在基础数据来源方面

BEIS通过与其他政府部门(如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运输部)、非部门的公共机构(如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以及苏格兰环境保护署)、私营公司(如塔塔钢铁公司)以及商业组织(如英国石油工业协会和矿产协会)等关键数据提供者签订正式协议,建立了常态化的数据搜集体系,并通过《综合污染预防和控制条例》和《环境许可条例》,规定了工业运营商排放数据的法定报告义务。为解决地方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中部分数据缺失的难题,英国政府基于已有数据和辅助模型,专门开发了针对地方当局的能源数据库。同时,英国还建立了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排放源监测网络,该网络能够实现对主要温室气体的高频监测。通过保证基础数据的完整以及公开、透明,为相关主体的清单编制提供了有力支撑。

2.在核算方法方面

英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基于IPCC发布的最新指南进行编制,并结合最新可用数据源以及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进行了方法上的改进。四大行政区层面的温室气体编制方法与英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尽可能保证了一致。在城市层面,英国标准化协会在遵循《城市温室气体核算国际标准》(GPC)等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了城市温室气体排放评估规范(PAS 2070)。该评估规范包含了城市直接产生(来自城市边界内)和间接产生(在城市边界之外生产,但在城市边界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的温室气体排放,并以伦敦为例,为英国城市间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提供了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的方法。针对企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参考《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2011)》,英国环境、食品和农村事务部和BEIS于2012年发布了《关于企业报告温室气体的排放因子指南》。2013年,进一步发布了《环境报告指南:包括简化的能源和碳报告指南》(并于2019年4月进行了更新)。此外,英国标准协会还于2008年发布了全球首个基于生命周期评价方法的产品碳足迹标准,即《PAS 2050:2008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同时,补充制定了以规范产品温室气体评价为目的的《商品温室气体排放和减排声明的践行条例》,建立了碳标识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披露产品的碳足迹信息。

3.在核算质量方面

英国为保证温室气体核算质量,主要采取了以下做法:一是推动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规范化,英国通过《公司法》规定了相关企业的温室气体强制披露义务,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碳排放数据监管体系及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英国是世界上少有的定期通过大气测量和反演模型相结合对排放清单进行外部验证的国家之一,通过将反向排放估算值与清单估算值进行比较,对查找及减少核算误差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BEIS建立了国家气体排放清单网站(NAEI),方便公众查询和下载Excel格式的各项排放源、排放因子等详细数据,同时还提供了用户友好界面的排放地图,允许用户以各种比例探索和查询数据。在地区和企业等层面,温室气体清单也保持了完整、透明的披露,并向公众提供了相应的沟通交流和反馈机制。

4.在核算结果应用方面

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净零排放目标立法的经济体,英国将温室气体核算作为追踪减排目标实现的重要工具。英国目前公布的1990—2019年国家以及四大行政区的温室气体清单,不仅作为评估《京都议定书》下英国减排承诺进展以及英国对欧盟减排贡献的重要依据,也为地区追踪减排政策有效性、帮助民众了解温室气体和空气质量、监测目标实现进度、履行各种报告义务提供了重要支撑。部分城市如伦敦加入了“全球市长气候与能源盟约”,基于已发布的2000—2019年的温室气体报告,定期评估伦敦市长二氧化碳减排目标的进展情况。英国企业及产品层面的温室气体清单核算,主要用于帮助企业及利益相关者了解风险敞口并应对气候变化,从而推动企业或产品层面的低碳转型。

(二)美国

美国于1992年签署并加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并承诺每年向UNFCCC提交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目前已形成了包含国家、州、城市、企业和产品等层面的相对成熟的核算体系。在核算机制上,美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主要由环境保护署(EPA)牵头编制。EPA建立了相对稳定的编制团队,各行业专家在EPA领导工作,并按年向联合国提交清单。在州和城市层面,美国政府未强制要求编制温室气体清单,但许多州和城市利用宪法赋予的权力自主推行低排放政策,通过出台相应的法律和指定专门的机构实现常态化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比如,加利福尼亚州通过法案授权空气委员会负责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并定期发布报告。在企业层面,美国实施强制报告制度,要求满足如下门槛的排放设施所有者、经营者或供应商按年向EPA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1)覆盖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每年超过25000吨二氧化碳当量;(2)如果供应的产品被释放、燃烧或氧化,将导致超过25000吨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3)该设施接收25000吨或更多的二氧化碳用于地下注入。此外,美国的一些州(如加利福尼亚州)或机构(如美国能源信息管理局)还鼓励企业自愿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为企业提供了核算的方法学、第三方审核要求和报告平台。

1.在基础数据来源方面

EPA通过与能源部、国防部、农业部以及各州和地方的空气污染控制机构等数据源拥有者,签订合作备忘录或非正式协议的方式,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各政府机构的基础数据能方便地被使用。同时,EPA开发了电子化的数据报送管理平台,根据温室气体报告项目(GH-GRP),要求41类报告主体定期采集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实现了对不同来源数据的实时、高效采集。此外,美国还具有地面基站、飞机、卫星等一体化的大气观测体系,能够获得高频、准确的温室气体数据,为温室气体的测量和验证提供支持。通过将上述基础数据对外开放,为研究机构、地方政府、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主体编制温室气体清单提供了较好支撑。

2.在核算方法方面

美国高度重视温室气体核算的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及可比性。当前美国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在《2006年IPCC国家温室体气清单指南》的基础上,充分吸纳了IPCC 2013年补充和2019年改进后的方法。在采用最新方法及数据计算当前年份的清单时,EPA会重新计算所有历史年份的排放估算值,以保持时间序列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此外,EPA于1993年实施了排放清单改进计划,该计划与IPCC兼容,且部分是对IPCC的改良,旨在使温室气体核算更加符合美国实际。在州和城市层面,EPA分别开发了州政府和本地温室气体清单工具,旨在帮助地方政府制定相应的温室气体清单。比如州政府清单工具是一种交互式电子表格模型,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相同,通过为用户提供应用特定状态数据或使用预加载默认数据的选项,能够最大限度减少州政府制定清单的时间。在企业和产品层面,EPA企业气候领导中心作为资源中心,在参考WRI和WBCSD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基础上,为企业和产品层面的碳核算提供了较为简化以及更具操作性的计算方法。

3.在核算质量方面

美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保障机制:首先,EPA于2009年正式发布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法规》,从法律层面对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核查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其次,出台了具体排放源的报告指南,并在清单编制过程中形成了统一的工作模版,以减少清单编制工作的不确定性;再次,制定了专门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以及不确实性分析操作手册,以及温室气体报送的质控模版。同时,在电子化的数据报送管理平台中,EPA为每个环节配备了专门的质控人员,并通过电子系统内置的质量控制程序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提高碳排放核查质量;最后,建立了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包括排放因子、排放源的活动水平以及核算结果等数据,便于查询源数据、过程数据和结果数据,并通过多种途径对外发布,形成了外部监督屏障。

4.在核算结果的应用方面

目前EPA公布了1990年至2019年以来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数据,除了被国内外机构广泛引用并用来追踪美国温室气体排放趋势外,各州、城市和社区也可以利用EPA的温室气体数据在其所在地区找到高排放设施,比较类似设施之间的排放量,并制定常识性气候政策。许多州和城市的温室气体核算,主要被用来推进碳减排行动以及增进公众对所在地区气候变化的了解。在企业或产品层面,温室气体核算被作为企业碳排放管理、参与碳市场交易以及产品碳标签认证等活动的重要依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英、美两国在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和一些细节上略有差异,但总体来看仍有以下共同点:

(1)建立了强大的数据搜集和披露体系。包括通过正式或非正式协议以及强制性法规等获得的相关主体报送数据,以及利用先进技术实现的大气监测数据等,并实现了标准的数据搜集、计算、归档、报告和分享流程。

(2)核算方法较为先进。在遵循国际核算指南的基础上,均注重吸纳最新的国内外研究成果。针对部分领域的碳核算,甚至走在了全球前列并形成了较大的国际影响力,如英国标准协会发布的PAS 2070以及PAS 2050:2008标准,已成为全球一些城市或企业碳排放核算的重要参考标准。

(3)核算质量较高。两国均通过自上而下的顶层设计,为温室气体核算制定统一、详细的标准,甚至开发了具体的产品或工具,来帮助地区或者企业等主体进行便捷、高效的碳核算。同时,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和核查流程,保证了不同主体核算结果的一致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4)核算结果应用广泛。当前英、美两国已形成了透明度高、连续性好、时效性强、覆盖范围广的国家甚至区域层面的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企业及产品或项目层面的碳核算也相对成熟,已成为国际社会引用或相关主体开展碳排放管理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