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京都议定书》的生效过程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条件是,在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京都议定书》的生效经历了艰难复杂的过程,从《京都议定书》通过到签署生效,风风雨雨经历了7年的时间。美国曾于1998年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借口,宣布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加拿大于2011年宣布正式退出《京都议定书》,而不加入第二承诺期的日本、新西兰等国,拒绝接受提高减排力度和透明度方面的要求,气候资金、绿色技术转让等谈判的进展受到影响,导致后《京都议定书》阶段的气候谈判形势更加严峻。
中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京都议定书》。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