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国
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简称NEPA)颁布于1969年,被称为美国国家环境保护的基本宪章。NEPA要求联邦政府部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分析拟建项目的直接、间接和累积环境影响,向公众公开相关信息并将公众意见纳入决策过程。NEPA的实施、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的颁布以及法律条款具体适用的解释,均由白宫下属的环境质量委员会(CEQ)负责。尽管NEPA的文本没有明确提到气候变化,但在美国近年来的司法案例中,法院越来越多地认可气候变化影响应当被纳入环评范围。
2007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马萨诸塞州诉美国环保局案”是一个里程碑。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温室气体属于空气污染物,美国环保局拒绝对温室气体进行管制,对马萨诸塞州造成了“实际”和“迫在眉睫”的损害风险,要求美国环保局根据《清洁空气法案》履行对温室气体进行管制的职责。这对于具有判例法传统的美国来说意义深远。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清洁能源与安全法》,主要包括清洁能源、能源效率、全球变暖减缓、排放贸易、温室气体的标准、向清洁能源经济的转换、气候变化的适应及农业和森林的相关抵消等八个方面。这些方面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被称为《气候法》。
2009年10月,美国环保局发布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要求企业对温室气体的年排放量进行报告。2009年12月,美国环保局依据《清洁空气法案》相关条款,正式将二氧化碳、甲烷、二氧化氮、氧化亚氮、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6种温室气体一同列为“对公众产生威胁的污染物”。2010年2月发布的《考虑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的国家环境政策法指南草案》,提及当气候变化影响的分析论证可以为决策者和公众提供有意义的信息时,应将气候分析纳入环评程序,并要求“直接排放2.5万吨以上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的固定源”的项目应报告温室气体排放量,使用最佳控制技术,并需要取得许可证。2010年4月,美国环保局出台温室气体削减规则,在《清洁空气法案》中,提出了新建或现有的工业设施温室气体排放的新阈值,以控制需要获得新污染源评价和经营许可证的工业温室气体排放。
2016年,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发布了《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在国家环境政策法评估中考虑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影响的最终指导意见》,提出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需要考虑拟实施项目的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和气候变化影响,包括预测温室气体排放量、评估潜在的气候变化影响,使用合适的数据和温室气体量化工具对预计的直接和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量化,在没有合适的工具、方法或数据时,应当进行定性分析。2021年1月,美国签署《关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以及恢复以科学应对气候危机》的行政命令,其中一项内容是政府部门必须尽可能准确地计算温室气体排放的全部成本。为了和新的行政命令一致,美国环境质量委员会重启修订指导意见,并要求联邦政府部门对拟实施项目的温室气体和气候变化影响做出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