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位和范围

新闻舆论监督的定位和范围

新闻舆论监督并不等同于新闻媒介监督,新闻舆论监督也不仅仅限于批评性和揭露性报道。

新闻舆论监督是一个过程,即新闻舆论被监督对象(新闻舆论监督客体)的行为通过新闻媒介(桥梁、纽带或载体)传递给监督者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监督主体),人民群众通过对被监督客体行为信息(这种信息不仅仅通过新闻媒介一种渠道获取)的判断、评价,形成舆论,再通过媒介反馈(也不仅仅是媒介一种渠道)给被监督客体,从而达到监督的目的。

舆论是众人之言,新闻媒介是舆论的重要载体,它向公众提供信息并通过对重要信息的评价,形成议题,从而引导舆论。舆论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人民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了解信息,其中新闻媒介是一个重要的渠道。

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是有一定范围的。

首先,新闻舆论监督的客体是指国家和各级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6]江泽民同志也指出: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要拓宽党内外监督渠道,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7]。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邓小平、江泽民同志的有关论述,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仅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同时也明确了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范围和对象。

为什么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成为舆论监督的客体呢?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已不是团体或个人行为,它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履行的职权是人民赋予的,作为权力主体当然有权了解其行使职权的行为过程。新闻媒介作为中介,既要将舆论监督客体的行为过程及时告诉舆论监督主体,又要及时将舆论监督主体的意见反馈给舆论监督客体,使得双方互相沟通。

第二,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和范围还包括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

所谓的公共事务,又称作公众性事务。它是指关系到公众切身利益的各种事务,即宪法中所规定的“经济和文化事务”,“社会事务”等,在办理这类事务的过程或行为中一旦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就会直接损害和影响公众的利益,甚至人身安全。例如,环境问题、商品质量和商业服务问题、交通安全、公共设施的建设使用管理,等等。

公共性人物,也叫公众性人物。指那些被公众所熟知、对社会事务有着频繁参与行为的人物,他们对社会参与的频繁度越高,这种公共性就越强。他们的言行会给公众带来直接的影响,这种影响或是积极的,或是消极的。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人物是公众的榜样。因此,为了消除他们对公众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需要新闻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