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舆论监督的基本原则
首先要求新闻工作者要树立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目前,在新闻舆论监督中有某些被监督者以消极的态度抵制、回避、拒绝采访,扣压记者证,毁坏采访设备,甚至殴打辱骂采访人员,更有甚者竟然向记者开黑枪。这种现象说明,开展新闻舆论监督并不是一件容易事,更需要新闻工作者一身正气,有着对社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勇气。
批评错误,揭露腐败现象,是新闻舆论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批评的目的是为了改进工作,揭露的目的是为保证社会健康的发展,是为了促进问题尽快妥善解决。“报纸搞批评,要抓住典型,有头有尾,向积极方面诱导,有时还要有意识地作好坏对比。这样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才有力量,才说明是为了改进工作,而不是消极的”。“我们有的批评往往只是把问题摆出来了,没有下文”。[8]我们衡量批评性报道是否起到应有的社会效果,归根结底就是是否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因而,新闻舆论监督并不是仅仅把错误现象和消极腐败现象摆出就了事,而是应该一追到底,追踪报道,直到有解决的结果为止。这不仅仅是新闻报道的要求,也是对社会负责的做法。
第二,要实事求是,用事实说话
“无论是开会发言、写文章,都要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分析”,“绝不能以偏概全,草木皆兵,不能以势压人,强词夺理”。[9]实事求是要求新闻舆论监督要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公正的基本原则。
真实准确是新闻舆论监督的生命。真实准确包括事实的真实和准确性,也包括分析论断评价的准确性,以及分寸把握的准确尺度,按实质分析,是什么就是什么,既不能不关痛痒,说一些无助于问题解决的空话,也不能把个别和局部夸大为普遍和整体。
客观公正,就是报道事实不带有偏见,要坚持把报道事实同评论事实分开。更不能主观臆断,夸大其词,着意渲染,追求轰动效应。要依据事实进行评论,“批评的方法要讲究,分寸要适当”[10]。
第三,对不符合事实的批评要予以更正
邓小平同志认为,对于批评要给予鼓励和支持,但是,“对有些与事实不符的批评,必要时也要提醒和说明”。[11]新闻舆论监督应尽可能地做到真实准确,一旦出现失实,应该及时予以更正。即使是完全真实准确的,也应该给被批评者以申辩的机会和条件,让群众判别是非。
第四,要依法开展新闻舆论监督活动
邓小平同志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12]
目前,新闻界对新闻法尽快出台的呼声很高。其实,新闻法作为一个体系,不仅仅是一个单项法,我国从根本大法宪法到基本法刑法、民法,还有大量的单项法律、法规、立法司法解释等等,已经基本构成了一个新闻法律的基础框架,具有比较具体的可操作性。这个法制体系可以说既赋予了新闻媒介权力,同时也规定了新闻媒介的义务和责任。权力和责任是一致的,不能只有责任,而没有权力义务;也不能只要权力,而不负责任。新闻媒介在开展新闻舆论监督中,要加强法制观念,带头遵守法律。
新闻媒介机构设立专门的法律专家,对报道的内容进行审查,把好法律关。这一点在一些国家的媒介机构已经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减少了许多麻烦。
第五,要继续建立健全我国的大众传播法制体系
应该说,我国大众传播法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形成,但是还不够完整,不够具体,可操作性较差,因此尚需要不断地完善,使之更加有效地既保护大众传播媒介的权利,又保护公众的利益,使新闻舆论监督能更加健康地开展,发挥更有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