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报刊工作规范或惯例的管理思想
报刊业的企业化,同时意味着遵循一系列公认的行业工作规范或惯例(现在这些规范或惯例大部分变成了成文的职业要求或自律,甚至成为法律条文)。恩格斯是工人运动中最早意识到这个问题的人之一。遵循这些规范或惯例,常常被人认为是小问题。其实,正是在这些职业工作的规范上,体现出恩格斯的现代管理意识。
任何报刊工作都应有明确的责任和权利意识。恩格斯19岁时就谈到过这个问题。1845年他作为一家刊物的创办人归纳了这样三点:“我们保证在任何情况下为作者保守秘密,我们只要求我们的撰稿人对他们所报道的事实的准确性负责。至于发表的责任由编辑部承担。”这里涉及编辑都的隐匿权、作者的责任和编者的责任。
作品在报刊上发表,除了消息以外,一般都存在一个版权问题。恩格斯的版权意识是很强烈的。党内一些同志往往只考虑宣传需要,很少想到是否侵犯版权,而恩格斯对此一向非常认真。有一次,俄国社会主义者克里切夫斯基擅自翻译出版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著作,恩格斯得知后抗议道:“那些文章,根据伯尔尼协定,版权都归我所有。……即使涉及不属于伯尔尼协定规定的作品的翻译,也要征得作者的许可,借以维护对作者的尊重。”[18]
隐私权在当时的报刊工作中已经得到公认。恩格斯多次谈到如何行使这种权利。1883年,德国社会民主党人菲勒克未经同意,就在他报纸的“信箱”栏发表并歪曲了党内同志、化学家肖莱马请他转交给一位工程师的信。恩格斯对此气愤地说:“这种完全是私人的通信怎么到了报纸上而不是投进真正的信箱呢?菲勒克又怎敢在自己的报纸上公开刊登私人信件呢?”尽管他们政治上是同志,但恩格斯在他不承认错误的情况下,决定“同这类猪猡断绝任何关系”[19],并把情况通报给党的领导人。当然,隐私权的问题较为复杂,例如社会活动家的隐私权就小得多。恩格斯就此专门论证过,政治家的私事如果涉及公共利益,那么报刊就有义务进行报道。他以法国国王路易十五和他的两个宠姬的关系、西班牙女王伊萨伯拉和她的情夫的关系为例,写道:谁要写那段历史而“有意不向自己的读者提供这段情节,他就是伪造历史”[20]。
报刊工作中遇到最多的问题是如何行使更正和答辩权,这往往反映出一家报刊的现代意识和文明水平。恩格斯无论在私人事务上还是在政治观点方面,都是坚持在完全对等的基础上行使更正和答辩权。他与杜林的论战很著名,而他在《反杜林论》序言里的一段话可能被人们忽视了,他说:“我的良心也不允许我作任何修改,本书是部论战性的著作,我觉得,既然对方不能修改什么,那我这方面理应不作任何修改。我只能要求有反驳杜林先生答词的权利。”[21]恩格斯这样做并不是道德上的宽容,而是严格履行论战中双方的义务,给对方,也给自己以权利。1891年,一个叫吉勒斯的人在私人生活方面诽谤英国工人运动领导人艾威林,后者为维护他的名誉,在恩格斯的秘书路易莎作证下打了吉勒斯两拳,吉勒斯理屈而没有回手。但在德国党的中央机关报上,他却为了面子而声明他也打了艾威林。艾威林和路易莎的反驳声明报纸没有发表。恩格斯为此批评报纸说:“我,作为一个编辑,可以不赞成他们的作法,但却必须承认他们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你们那里恰恰相反,编辑部承担起书报检查官的职责,自认为永远是最内行的裁判者,并禁止他们诉讼。……如果艾威林和路易莎以他们自己的名义采取行动,编辑部就无权……剥夺自己朋友讲话的机会。”[22]在这里,我们又一次领会到了伏尔泰的那句名言“我反对你所说的,但我将誓死捍卫你说出它的权利”。
[1]本文原载于《新闻记者》1995年第8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670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73页。
[4]同上书,第159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7卷,第600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415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247页。
[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219—220页。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414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7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9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140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第358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609—610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9卷,第124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第331—33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9卷,第150页。
[18]同上书,第237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5卷,第440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591页。
[2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第11页。
[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8卷,第1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