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作者
作者乃艺术活动的首要因素。他通过艺术创作来表达其感受和感情,同时试图以此唤起读者的相应感受和感情,因而,艺术活动也是作者的表现活动。对作者内心的重视,构成了表现论的基调。
中国古代就重视这一观点。《尚书·尧典》中的“诗言志”,《毛诗序》中的“诗者,志之所之也,在心为志,发言为诗”,《荀子·乐论》中的“夫乐者,乐也,人情之所以不能免也”等,都表达了艺术作品是由作者创造出来的思想。不过,在中国,这种“作品是作者情志表现”的观点,与“作品是世界反映”的认识往往和谐共存。刘勰在《文心雕龙·明诗》篇中说:“人禀七情,应物斯感,感物吟志,莫非自然。”钟嵘在《诗品序》中也提出“气之动物,物之感人,故摇荡性情,形诸舞咏”。作品作为“物之感人”的产物,既是对“物”的世界的再现,也是对“人”的心灵的表现。唐代白居易在《与元九书》中称诗对上可“补察时政”,对下可“泄导人情”,他自认为其“感伤诗”就是“有事物牵于外,情理动于内,随感遇而形于叹咏者”。这里的外和内分别指客观的世界和主观的作者。
在西方,强调艺术与作者的联系,进而强调作品表现功能的表现论艺术思想却产生较晚。其真正产生应归因于18、19世纪之交的浪漫主义思潮。
表现论与再现论有三点突出的区别:
第一,在艺术本质论上突出作者的决定作用。再现论认定艺术是世界的反映,表现论则认定艺术是作者心灵的表现。英国浪漫派诗人华兹华斯说:“诗是强烈情感的自然流露。”
第二,表现论强调作者对作品意义的生成作用。再现论虽不否认这一点,但更强调了解作品所描写的世界和写作背景,因而看重考据式批评。
第三,表现论不强调艺术创作应遵循的客观规律,而是将艺术创作同科学研究等活动对立起来,高扬天才的作用。
应该指出,艺术的表现活动与日常生活中的表现活动是有区别的,后者可能是率性而为,而艺术表现要想取得成功,则要经过深思熟虑。唐代贾岛吟了两句好诗“独行潭底影,数息树边身”,他自评说是“二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可见其颇费苦心。有些作者可能出口成章,但这要靠平时的经验和学识的积累,在积累过程中无疑也是付出了很多心血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苏珊·朗格指出:“一个艺术家表现的是情感,但并不是像一个大发牢骚的政治家或是像一个正在大哭或大笑的儿童所表现出来的情感。艺术家将那些在常人看来混乱不整的和隐蔽的现实变成了可见的形式,这就是将主观领域客观化的过程。”
的确,艺术并非只是将内心情感表达出来就可以了,因为日常生活中很多活动都在抒发情感,但并非所有的日常活动都是艺术活动。之所以有区别,就在于艺术表达内心情感,必须符合艺术创作的规律,如讲究表达符号的均衡、节奏、对称、重复等形式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