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感中感性与理性的关系之分类
在美感的不同形态中,感官的快适与理性的满足之间的统一关系往往是不平衡的,这就造成了美感形式的多样性。比如,在优美感中,表现得更多的是感官的舒适;在丑感、悲感中,表现得更多的是理性的满足,尽管形式上更多的可能是感官的不适。具体来说,感性和理性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感官的快适大于理性的满足
当我们欣赏表现自然美的山水画、花鸟画,或欣赏轻音乐、民间舞蹈时,它们的色彩、线条、明快的节奏、优美的动态以及整个形象的美,与我们的审美观念恰好相符,于是理性突然得到满足,无需经过思想活动立即就可以接受。此时既有精神的欢畅,又有感官的快适,而感官的快适往往更偏重一些。在欣赏自然风景的美时所产生的美感,情形也大致如此。
(二)感官的快适和理性的满足相互补充
当我们欣赏郑板桥的《墨竹图》、徐悲鸿的《奔马图》或吴作人的《骆驼》时,往往把竹子挺拔顽强、不畏严寒的特性同人的气节与进取精神联系起来,把骏马的矫健、骆驼的耐劳同人的勇敢、信念、情操等联系起来。又如我们在欣赏中秋的明月时,除有感于它的大和圆以及皎洁而朦胧的光辉外,还会联想到许多美好的神话传说,以及自己生活经历中与月亮相关的一些美好的情节,如李白从“床前明月光”联想到“低头思故乡”。这种直观的联想和想象活动虽然简单,却关系着理性,它不满足于原来关于外物的现象美或形式美的审美观念,而把与这较低的审美观念相关联的一些人类社会生活的情节集中起来,附丽于原来的审美观念上,形成一个新的观念,因而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在这种情形的美感中,往往是感官的快适与理性的满足互为补充。
(三)理性的满足大于感官的快适
在这种美感中,感官的快适不是主要的,而是偏重于理性的满足。这是需要经过比较复杂的思想活动的,而且不经过思想活动几乎很难把握对象的美。因此,这种美感往往更强烈、更持久。例如,罗中立的《父亲》给人的美感主要不是视觉上的快适,甚至不是快感而是痛感。要把握它的美需要经过深刻的思考,而一旦把握了这一艺术典型中所体现的真理,就会在理性上得到极大满足,虽有痛感却仍然愉快,而且是更深一层的精神上的愉快。中外艺术史上类似的例子有很多,如莎士比亚的悲剧、贝多芬的交响曲、京剧《荒山泪》和《桃花扇》、电影《白毛女》,以及罗丹的《欧米哀尔》(也译作《老妓》)、委拉斯开兹的《宫廷小丑唐·塞巴斯蒂安·德·莫拉》、毕加索的《格尔尼卡》等给人的审美感受基本上也属于这种。
总之,在任何情形的美感中,无论其表现形式是与快适、愉悦相和谐的,或是与快适、愉悦相冲突的,其本质一定是欣赏者审美观念在不同程度上得到满足。否则,就是不完全的美感或者根本不是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