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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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国藩到任保定后,最紧迫的一项任务是清理狱讼。

直隶地处京畿要地,讼案本即多发,有“直隶讼案之繁甲于他省”[43]之说。加上连年动乱,吏治疲敝,所以讼案严重积压。他在奏折中说:“臣入境以后,略询民间疾苦,大约积狱太多,羁累无辜。闻有州县到任年余,未曾升堂一次,讯诘一案者。”[44]日积月累,年复一年,截至同治八年三月底,全省未结同治七年以前旧案积至1.2万余起。

在新上任的一个月里,曾国藩日常公事,百分之七八十为处理讼案,其他业务不过百分之二三十。未办结的万余件信访件中,仅进京访就有一百三十余件,有的案件拖延了长达八九年之久。曾国藩直陈:“吏治之疲,民生之困,端由于此。”[45]

曾国藩将“清讼”为当务之急,夙兴夜寐,孜孜不倦,付出了大量心血。他在给曾纪泽的信中大倒苦水:“公事较之江督任内多至三倍,无要紧者,皆刑名案件,与六部例稿相似,竟日无片刻读书之暇。做官如此,真味同嚼蜡矣。”[46]

为加快“清讼”工作进度,他亲自制定《治理清讼事宜十条》:[47]

一、通省大小衙门公文宜速;

二、保定府发审局宜首先整顿;

三、州县须躬亲六事,不得尽信幕友书丁;

四、禁止滥传滥押,头门悬牌示众;

五、禁止书差索费;

六、四种四书册按月呈报悬榜;(https://www.daowen.com)

七、严治盗贼以弭隐患;

八、讼案久悬不结,核明注销;

九、分别皂白,严办讼告、讼棍;

十、奖借人才,变易风俗。

其中,第三条州县官员必须亲自做的“六事”是:放告之期,必须亲自收状;能断者立予断结,不能断者交幕拟批,必须亲自细核;差票传人,必须亲自删减;对盗命案件的口供必须亲自勘验;亲自计算承审限期;经常探视监禁管押犯人,亲自经手办理向上司的相关册报。

“十条”颁布后,负责全省司法的臬司张树声制定《直隶清讼期限功过章程》,有十五条,主要是对前订“十条”的进一步细化,两者配合使用。

规定颁行之后,曾国藩严格督促落实,对落实不力的官员予以严办,对“清讼”卓有成效者大加奖励。“记过,小过积至六次,大过积至三次者,撤委示惩。”[48]前文所述参劾劣员、褒奖贤员,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标准就是讼案办理情况。比如,曲阳知县万方泰,曾国藩问责他“词讼置之不理,积压尤多”;而顺德知府任道镕,曾国藩表扬他“于清厘滞狱,条理犹精”。他还将旧案在一百起以上全部结清者,择优开单请赏,涉及保定知府恩福、天津知府张光藻等30余人。

曾国藩在直隶总督任上时间不长,而且经历天津教案,故主要用在“清讼”上的时间仅8个月左右。但这八个月成效非常显著。同治九年二月,他向朝廷作了“清讼”总结报告

计自上年四月开办起至十一月底止,共八个月,历据各属审结,并注销、息销七年以前旧案一万二千零七十四起,又结八年新案二万八千一百二十一起。此外尚存未结旧案,仅止九十五起,或紧要犯证无获,或隔省关,查未复,均已咨部展限。又未结八年新案二千九百四十起,不足一月新收之数,不难渐就清理。[49]

曾国藩雷厉风行,快刀斩乱麻,同治八年四月至十一月,结销新旧案4万余起,平均每天180余起,强度之大、效率之高,令人瞠目结舌。在“清讼”过程中,“各员振刷精神,悉心推鞠,间有平反重案,悉臻允协,多年淹滞尘牍,为之拂拭一清”。[50]曾国藩以此为突破口,重建基层官吏体系,涵养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其制定的“清讼”有关章程也被清廷印发推广,要求他省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