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三)

到曾纪泽时代,湘军的概念已然淡薄,但作为曾国藩的长子(实为次子,长子曾纪第两岁时夭折),他的身上打下了深深的烙印。

曾国藩并不主张曾纪泽为科举而耽误光阴,纪泽两次科举不中,索性放弃此途,投身经世学问。这一点恰恰成了他的优势。英国《泰晤士报》评价他,出国担任公使前“从未受官,惟于其父总督两江任内帮理庶务,后丁忧三年,今始起复。既未出任,可无官场气习前来英国也”。未沾染封建官僚习气,有利于他接受西方思想观念,以及与外国人打交道。

近水楼台先得月。曾纪泽利用其父创造的有利条件,开始留心西学,热衷于研究西方的科学技术与风土人情,他在总督府珍藏着千里镜、显微镜等西洋器物,与吴汝纶、薛福成、容闳等过从甚密,容闳还把自己的照相机借给曾纪泽用。同时,曾纪泽还与戈登、玛格特等人保持了友好关系,经常向他们请教学习。出使前,他就前辈写作的《使西纪程》《东行日记》《公法便览》《出使章程》等更是翻了又翻,早已烂熟于心。

曾国藩评价曾纪泽“记性不好,悟性较佳”,要求他扬长避短,刻苦提升自己。曾纪泽以极大的毅力和付出,从32岁开始学习英语,虽然水平不高,但为办理外交事务提供了方便。曾国藩告诫他,男儿自立须有倔强之气,为人处事要堂堂正正。曾纪泽耳濡目染,得到家父读书明理、习劳耐苦的真传,养成了稳重老练、意志坚强、不畏强暴的性格特点,这对外交工作者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品质。李恩涵在《外交家曾纪泽》中说:

他忠诚谨慎,是得自于家教;他谋略优长,能言善辩,临危不乱,勇于任事,在他使欧八年的长时期中,也历有表现;他坚忍不挠、不向暴力低头的“挺经”精神,谦恭待人恂恂儒者的处世态度,更出自他父亲的真传。[38]

曾纪泽近距离观察学习其父办理外交事务的方法和原则,并将其运用到自己的外交实践中。曾国藩办理天津教案的过程,对曾纪泽触动最深。该教案多年之后,慈禧在曾纪泽面前评价曾国藩“文武全才,惜不能办教案”。曾纪泽对乃父之遭遇本就不平,所以对慈禧说了这样一段话:

臣从前读书到“事君能致其身”一语,以为人臣忠则尽命,是到了极处。观近来时势,见得中外交涉事件,有时须看得性命尚在第二层,竟须拼得将声名看得不要紧,方能替国家保全大局。即如前天津一案,臣的父亲先臣曾国藩,在保定动身,正是卧病之时,即写了遗嘱吩咐家里人,安排将性命不要了。及至到了天津,又见事务重大,非一死所能了事,于是委曲求全,以保和局。其时京城士大夫骂者颇多,臣父亲引咎自责,寄朋友的信常写“外惭清议,内疚神明”八字,正是拼却声名以顾大局。其实当时事势,舍曾国藩之所办,更无办法。

慈禧听后说:

曾国藩真乃公忠体国之人。也是国家运气不好,曾国藩就去世了。现在各处大吏,总是瞻徇的多。[39]

瞻徇意为徇顾私情,此处指在国家大难面前明哲保身,不敢担当。

曾纪泽继承了曾国藩的担当精神,身怀强烈的国家主权意识。他对鸦片战争以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抱有极大愤怒,指出这些有损国家主权的不平等条约,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继续同意让它存在的,故极力主张限制和取消。他还主张,国家无论大小、强弱,其于税饷之改,皆由主人自定,强烈呼吁收回关税自主权。

难能可贵的是,他认为对西方列强不应抱有天真的幻想,提出“邦交不可以常恃”的观点,即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不要把所谓的邦交作为一成不变的友谊,与现在常说的“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是差不多的意思。为此,他主张慎用“以夷制夷”,对总理衙门“联合英法以弭俄患”的建议不以为然,也断然拒绝了英国公使的所谓“善意”拉拢,避免重蹈土耳其联英拒俄的覆辙。这比同时期的晚清官僚见解要深刻得多。

曾纪泽一生成就以外交为主,尤其是中俄伊犁交涉最被广为称道。

光绪四年,左宗棠率军平定新疆阿古柏叛乱,收复了除被俄国占领的伊犁地区以外的新疆全部领土。为交涉归还领土事宜,清廷派出崇厚出使沙俄。崇厚已经在天津教案中证明了自己的无能,果然他在沙俄的威逼利诱下,擅作主张签订《里瓦几亚条约》,规定沙俄归还伊犁,但要割掉霍尔果斯河以西和特克斯河流域的大片中国领土。

消息传回国内,举国哗然,清政府迫于舆论压力,拒绝承认条约,并将崇厚革职治罪。以左宗棠、张之洞为代表的主战派,开始向中俄边境集结军队;以李鸿章、沈葆桢为代表的主和派,主张接受条约以保和局。曾纪泽在《敬陈管见疏》中指出,“伊犁地形岩险,攻难而守易,主逸而客劳”,主战派的做法过于冒险。当然,他也不赞同主和派的观点,指出伊犁一隅,为中国镇守新疆的大炮台,“今欲举伊犁而弃之,如新疆何?更如大局何”?[40]

光绪六年二月,清廷任命曾纪泽为出使俄国钦差大臣,并兼驻俄大臣,负责改约谈判。曾纪泽形容这次任务是“探虎口而索已投之食”[41],从老虎嘴里把肉拽出来,难度可想而知。曾纪泽像他父亲当年办理天津教案一样,知难而进,没有推辞。

这次谈判历时大半年,面对沙俄代理外交大臣格尔斯等人的面冷词横、多番要挟,曾纪泽都毫不畏惧,抱定“多争一分,即少一分之害”的决心。气急败坏的俄国人说:“若再延迟,不如打仗合算。”曾纪泽义正词严地指出:“中国不愿有打仗之事,倘不幸而有此事,中国百姓未必不愿与俄一战。中国人坚韧耐劳,纵使一战未必获胜,然中国地方最大,虽数十年亦能支持,想俄国不能无损。”[42]在曾纪泽的软硬兼施下,双方最终同意签订《中俄改订条约》,收回崇厚丢掉的2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废除了旧约规定的从嘉峪关至西安的商路,维护了中国的利益,开辟了近代中国利用外交手段收回国家权益的第一遭。事后,格尔斯对曾纪泽说:“我办外国事件四十二年,所见人才甚多,今与贵爵共事,始知中国非无人才。”[43]

除此之外,曾纪泽还参与了中法越南交涉,发挥了关键作用;成功议订《中英烟台条约》续增专条,结束长达九年之久的洋药税纠纷,使清政府国库增加收入数百万两,且使鸦片厘重价昂,吸食渐少,暗消隐患;游历欧洲各国,推动晚清引进西方外交体制,在国外设立使馆、派驻使节;抛出中国先睡后醒论[44],鼓舞国人士气,等等。

曾纪泽高昂的爱国热情、无畏的斗争精神和可贵的外交成就,为中国近代外交官树立了榜样,也赢得了世人的赞誉。左宗棠称道他,“博通经史,体用兼赅”,“奉命出使,于交涉事件,随事执中,宽而有制,内则成乃父未伸之志,孝不违亲,外仍慎与国邦交之义,志殷补衮”。[45]志殷指意志恳切,补衮指补救帝王的过失。美国传教士丁韪良说:“在俄国他带着胜利的旗帜凯旋。在出国九年之后,他满载着光荣而回到北京,成为中国近代派遣到国外的最成功的一个外交家。”[46]

注释:

[1]见《曾文正公书札》卷十八。

[2]见(清)刘锦藻《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三七。

[3]见《曾国藩家书》,道光二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4]见《曾文正公诗集》卷一。

[5]见《曾国藩日记》,同治元年五月初七日。

[6]见《曾文正公书札》卷二十五。

[7]见《曾文正公书札》卷三十三。

[8]见《曾文正公书札》,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https://www.daowen.com)

[9][13][15]见《曾文正公奏稿》卷二十九。曾国藩将府县二人停职,似有转圜之意,但清廷顺水推舟,谕令严办,要求押解赴京,最终发配黑龙江。为表达歉意,曾国藩先是安排幕僚送去三千两银票,作为二人狱中生活和打点之资;待二人被发配黑龙江后,曾国藩又设法凑了一万两白银赠送给他们。另外,据英国长老会传教士韦廉臣记载,清政府给天津教案中处死的平民家庭发放了一笔数目颇大的补偿金。

[10][18][20][22]见(清)吴永口述《庚子西狩丛谈》卷四。

[11]见(清)黄遵宪《黄遵宪集》(下)。

[12]转引自李书纬《晚清外交七十年》第二章。

[14]见《曾国藩家书》,同治九年六月初四日。

[16]见《曾国藩家书》,同治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17][19]见李鼎芳《曾国藩及其幕府人物》第五章。

[21]见(清)梁启超《李鸿章传》序。

[23]转引自曹建英《曾国藩外交思想研究述评》,《湘潭师范学院学报》1995年第5期。

[24][25]转引自肖高华《曾国藩文化思想与中国近代化》第六章。

[26]见《曾文正公书札》卷十八。

[27]转引自(美)费正清等编著《剑桥中国晚清史》(下)第三章。

[28]见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集》之《日记》卷二。

[29]见(清)王定安《求阙斋弟子记》卷十六。

[30]见《郭嵩焘年谱》上册。

[31]见《曾文正公书札》卷二十六。

[32]转引自袁伟时《帝国落日:晚清大变局》第二章。

[33]马嘉理案又称“云南事件”或“滇案”。光绪元年,英国驻华使馆翻译马嘉理擅自带领一支英军由缅甸闯入云南,开枪打死中国居民。当地人民奋起抵抗,打死马嘉理,把侵略军赶出云南。英国借此事件,强迫清政府签订《烟台条约》,该案随之“结案”。清政府为此派出公使(即郭嵩焘)前往英国道歉,这成为中国派出驻外长期代表的开始。

[34]转引自蒋廷黻《中国近代史》第三章,据指撰写此对联者为王闿运。

[35]转引自李书纬《晚清外交七十年》第三章。

[36]转引自黄小用《护侨先驱郭嵩焘》,《长沙电力学院报(社会科学版)》2004.2。

[37]见蒋廷黻《中国近代史》第三章。

[38][42][43][45]见李恩涵《外交家曾纪泽》引言。

[39]见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集》之《日记》卷一。

[40]见喻岳衡点校《曾纪泽集》之《奏疏》卷二。

[41]转引自李书纬《晚清外交七十年》第四章。

[44]1887年1月,曾纪泽在伦敦《亚洲季刊》上发表文章《China,the Sleep and the Awakening》,即中国先睡后醒。1898年,澳门《知新报》某文称“曾纪泽尝比支那于眠狮”。1899年,梁启超在《动物谈》一文中又将曾纪泽提到的先睡后醒转成“睡狮”一词,“中国睡狮说”逐渐流传。实则无论曾纪泽还是后来传言甚广的拿破仑,都没有发表过这种说法。

[46]见(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卷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