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

导论

当然,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

——马克思(https://www.daowen.com)

法律只能是现实在观念上的有意识的反映,只能是实际生命力在理论上的自我独立的表现。[1]我国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与根本利益的体现。从制度逻辑上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应当体现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与根本利益,体现“人民至上”的基本理念,其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应当立足于维护被救助主体的合法权利。据此,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践理性实际上就是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为此,在展开论证之前有必要对权利理论的逻辑进行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