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与规范化提升立法层次
国家司法救助立法层次的提升主要依赖于制度化与规范化两条路径,原因在于制度化是将社会生活提升到制度水平,以法律明文规定它的地位,建立组织上的基础设施和物质资源保障。[56]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层次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为制度化程度,制度化程度越高相应的立法层次也会随之提升。同时,规范化是通过规则对行为进行引导与统一,尽量避免制度的差异性,从而实现制度功能的最大化,针对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差异的问题,规范化是解决该问题的首要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化并非局部的有限的规范化,而应当是构建较高立法层次的规范化,即通过制定高层级的法律规范降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差异,实现制度功能的最大化。故解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法律位阶较低的问题,主要途径如下:
(一)制度化经验为高层次立法提供实证依据
制度化进程是制度由低到高的规则演化与制度变迁过程,在此过程中制度化经验为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证依据,原因在于制度化经验与立法的社会属性有着密切关系。立法权的自然法属性要求其保护社会及社会每一成员的利益,[57]同时由立法权产生的规则(或者人为法)也应当与国家的具体情况相吻合,[58]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相适应,[59]由此可见,立法除了具有国家权力属性外还具有明显的社会属性。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经验实际上满足了国家司法救助立法的社会属性,因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经验不仅包括规则的积累与不断修正,也包括救助模式的正向演进,这为国家司法救助的高层次立法提供了重要的实证依据。
(二)法治化运行为高层次立法提供实践依据(https://www.daowen.com)
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运行是指国家司法救助必须依法进行,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国家司法救助的公平公正。从法理上看,法治乃法律之治,[60]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的限度,依法而为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对个人权利的保护依据。[61]目前由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程度不高,规则体系不协调,主体责任机关之间、地域之间及规则之间还存在着一定差异,这给国家司法救助的公正性与统一性造成了阻碍。为此,唯有法治化运行,才能解决上述问题,并给高层次立法提供实践依据。国家司法救助的法治化运行主要包括:其一,对目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历史性检视,对不符合实际情况有碍国家司法救助功能最大化的规则进行修正,确保司法供给充足。[62]其二,所有国家司法救助必须依据现有规则进行,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在法治化运行的基础上,结合制度化经验,不断对国家司法救助规则进行完善,最终形成符合国情与社会发展的国家司法救助模式,为高层次立法提供参考模型。
(三)强化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应与社会共识促进统一的高层次立法
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仅产生对被救助者的个体效应,同时也产生整体性的社会效应。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个体效应是对被救助者产生的正向影响,一般包括迫切经济困难得到缓解、被救助者重拾生活信心及被救助者再次参与正常社会生活等。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应主要体现为社会对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的总体反馈、评价及对社会总体利益的促进作用。两者与立法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这样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通过广泛的个体效应的积累,逐渐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形成相应的社会效应,当社会效应被广泛认可后,国家司法救助即形成了相应的社会共识,经由立法机关的确认,逐渐将这种社会共识转化为国家法律,据此逻辑提升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位阶。加强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应的途径主要有:其一,强化国家司法救助的个体效应。国家司法救助最终的落脚点在于被救助者权利在何种程度上得到实现。权利的实现依赖于对法律的遵循,[63]同时也依赖于法律设定权利的范围,故国家司法救助个体效应的强化不仅需要规范化的救助行为,也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和拓展被救助者的权利。其二,强化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效应。主体的理性行为是法律确认和保障权利的基础,[64]这种理性行为是救助机关规范化行为。在此前提下,救助效果的差异性逐渐减小,总体的社会效应增强,国家司法救助中的权利逐渐被人们认可,并形成社会共识,[65]国家司法救助关系则在这种共识中成为常态,[66]这意味着国家司法救助的统一规则成为必要,高层次立法也随之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