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有效的国家司法救助管理机制
管理的有效性需通过有效的管理方法与管理思维实现。在管理方法上,有效的管理方法主要包括系统管理、目标管理、领导者的“黑箱”管理等。[55]在管理思维上,有效的管理思维包括明确时间的有限性、注重外部作用、把力量放在获取结果上、把精力集中在少数领域及有效决策上,[56]据此,实现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的有效性也需要有效的管理方法与管理思维。有效的管理方法主要体现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动态管理与绩效评估方面。有效的管理思维则体现在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化管理方面。针对国家司法救助管理机制存在的具体问题,可以从以下途径解决:
(一)通过有效的管理思维提升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化管理水平
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化管理主要体现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针对目前该系统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在便捷、安全、合理及合法的价值指导下进一步对该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具体方法包括:其一,对系统中采集的信息点进行优化。将案件类型进行调整,一般而言,案件类型主要是依据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进行划分,大概可以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国家司法救助的案件类型应当依据涉及法律关系中的客体进行详细分类。对救助情形进行调整,在明细表中救助情形被理解为救助案件使用的规则依据,从而可以将救助情形直接调整为法律依据。其二,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为确保国家司法救助的准确性,并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有必要建立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共享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可以分为纵向共享机制与横向共享机制。纵向共享机制是指在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所有信息全部汇总到政法委,由政法委对国家司法救助信息进行统一管理,并据此实施监督。横向共享机制是指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可以将国家司法救助信息与社会救助机关及法律援助机关进行信息共享。
(二)构建有效的资金动态管理机制
资金的动态管理,一方面能为国家司法救助主管机关提供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便于主管机关进行有效管理,也便于审计机关实施有效监督,另一方面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预算提供科学依据。针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不健全的问题,具体解决途径包括:其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资金必须由国家司法救助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其二,国家司法救助数据实时汇报。国家司法救助具体承办机关在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后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向国家司法救助主管机构(政法委)进行实时汇报。其三,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管理必须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私分、侵占、非法挪用、骗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单位与个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57]
(三)构建有效的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绩效评价机制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自我管理法及业绩评分法等。[58]政府管理绩效评估方法则包括平衡记分卡、标杆管理法、360度反馈评估法及行为量表法。[59]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除依赖于有效的评估方法外还依赖于评估信息的可信性与可靠性、评估信息的直接性、评估主体的确定性。[60]据此,有效的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绩效评价机制也应当体现有效的评价方法与标准。针对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绩效评估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具体解决途径包括:其一,明确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绩效评价的主体。评价主体应当是司法机关内部的国家司法救助职能机构。其二,绩效评价的对象。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绩效评价对象是具体负责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员。其三,评价内容。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绩效的评价内容包括国家司法救助信息管理是否准确、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归档是否规范及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动态管理是否及时等。其四,评价标准。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绩效评价标准应当进一步量化,可采取平衡记分卡的方法进行量化评价。其五,评价反馈。应当向评价对象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要求其在下一步工作中排除存在的问题。综上,通过上述五个方面可以基本实现国家司法救助管理绩效评价的有效性。
【注释】
[1]刘志伟:《理性政治——政治哲学视阈下的比较分析》,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4,第17页。
[2][英]帕特里克·贝尔特、[葡]菲利佩·卡雷拉·达·席尔瓦:《二十世纪以来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商务印书馆,2014,第170页。
[3][美]乔治·施瓦布:《例外的挑战 卡尔·施米特的政治思想导论(1921—1936年)》,李培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第152页。
[4][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萧琛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第571页。
[5]柳新元:《公共经济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第67页。
[6]牛国良:《微观经济学原理》,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第159页。
[7]杨全社:《复杂思维范式下的国家财政系统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2012,第211页。
[8]公共预算是指政府在每一个财政年度的公共财政收支安排计划,是反映政府全部公共财政收支结构的一览表。张弘力:《公共预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第11页。
[9]熊风:《财政预算管理》,武汉出版社,1992,第7页。
[10]罗春梅:《地方财政预算权与预算行为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第10页。
[11]参见《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一)项。
[12]经济理性是一种行为方式假定,即经济行为人对其所处环境的各种状态及不同状态对自己支付的意义都具有完全信息,并且在既定条件下每个行为人都具有选择使自己获得最大效用或利润的意愿和能力。袁艺、茅宁:《从经济理性到有限理性:经济学研究理性假设的演变》,《经济学家》2007年第2期。
[13]VictimsCompensation and AssistanceActof1984.
[14]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
[15]王留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第50页。
[16]冯宗容:《财政学》,四川大学出版社,2010,第5页。
[17]《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等。
[18]《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一条。
[19]《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20][英]古纳尔·贝克:《费希特和康德论自由、权利和法律》,黄涛译,商务印书馆,2015,第211页。
[21]周永坤:《法理学:全球视野》,法律出版社,2000,第108页。
[22]平等主义理念的福利政策是一种“积极福利”的政策,它涵盖了一系列广泛的领域。从“事后补救”的福利转变成“事前预防”的福利。郭忠华:《公民身份的核心问题》,中央编译出版社,2016,第263页。
[23]张剑、赵宝爱:《社会福利思想》,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第116页。
[24]秦燕:《公民身份语境中的社会权利》,人民日报出版社,2015,第55页。
[25]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第166页。
[26]张爱球:《现代社会中的诉讼功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第338页。
[27]陈淑君、李秉坤、陈建梅:《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研究》,中国财富出版社,2016,第18页。
[28]张京萍:《社会保障法教程》,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5,第245页。
[29]白澎、叶正欣、王硕:《法国社会保障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第68页。
[30]社会保障法院是专门审理有关社会福利案件的机关。社会保障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参审制,即由职业法官和劳资双方的代表作为陪审法官共同审理社会福利纠纷案件,类似于我国的陪审制度。法国每县最少有一所社会保障法院,多则有若干所。张卫平、陈刚:《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21页。
[31]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第83页。
[32]See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 Act1995.
[33]Susan Herman and MichelleWaul.Repairing theHarm:ANewVision forCrimeVictimCompensation in America.Washington,DC:NationalCenterforVictimsofCrime,2004.
[34]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第318页。
[35]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428页。
[36]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第755页。
[37]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 Scheme2012:117.
[3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9]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
[40]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三条。
[41]CriminalInjuriesCompensation Scheme2012:125.
[42]GesetzUberDieEntschadigungFurOpferVon Gewalttat:7.
[43]徐祥运、刘杰:《社会学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第196页。
[44]潘锦棠:《社会保障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第164页。
[45]米勇生:《社会救助》,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第2页。
[46]胡芳肖、杨潇、王育宝、刘华平:《社会救助理论与实务》,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第284页。
[47]《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项、《工作意见》第五条、《工作细则》第八条。
[48]张根大:《法律效力论》,法律出版社,1999,第174页。
[49]概括性立法模式是指仅制定法律的大概框架与基本原则,规范性立法是指立法机关应当为人们提供准确的行为标准,并且标准是具体的。张茂松、楚明馄、龚文海、黄闯副:《社会保险》,河南大学出版社,2014,第57页。
[50]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第204页。
[51]李善岳、李财谟:《经济监督学》,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第113页。
[52]何素斌:《检察机关执法为民论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第98页。
[53]检举揭发奖励制度是职务犯罪预防的一个重要手段。张学军:《检察管理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第322页。
[54]沈宗灵:《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第455页。
[55]苏东水:《管理学》,东方出版中心,2001,第360页。
[56]吴晓义、姜荣萍、杜今锋:《管理心理学》,中山大学出版社,2015,第231页。
[57]《意见(试行)》第五条第(三)项。
[58]朱伟:《绩效管理》,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2013,第304页。
[59]范柏乃:《政府绩效管理》,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第146~176页。
[60][美]C.默尔·约翰逊、威廉·K.雷德蒙、托马斯·C.毛瑞利:《组织绩效——组织行为分析与业绩评价实用指南》,陈进等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第50~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