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外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我国,法律监督体系一般分为国家监督、社会监督及政党监督,[67]法律监督从广义上讲包括国家监督,从狭义上讲法律监督专门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定权力进行的监督,与国家监督的外延不一致。[68]由于国家司法救助机关主要是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由此,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外部监督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及社会对国家司法救助进行的监督。基于此,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外部监督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具有概括性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权力机关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工作和宪法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69]由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立法位阶较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未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故并没有直接针对国家司法救助法律实施的权力机关的监督。权力机关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监督往往通过对其他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而实现,具有明显的概括性,故对国家司法救助的监督不具专门性与针对性。这是权力机关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存在的最大问题。

(二)审计机关的监督不全面

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指的是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专门监督,[70]体现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71]由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且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属于法定的预算单位,故审计行政机关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可以进行监督。由于对法院与检察院的审计监督往往采用的是年度审计的方式,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情况在审计报告中所占的比重较小,甚至没有具体反映,这意味着对国家司法救助的审计监督工作较为概括与笼统,并没有形成专项审计的监督机制。

(三)法律监督力度需进一步提升(https://www.daowen.com)

法律监督从狭义上讲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职权行使的国家监督。在司法救助中,由于人民检察院也是国家司法救助机关,所以,国家司法救助的法律监督专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国家司法救助职责时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在国家司法救助中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工作人员存在的渎职、贪污及侵权等职务犯罪问题,由于国家司法救助职务犯罪的发生率相对较低,人民检察院并未形成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制。

(四)社会监督不到位

社会监督是非国家机关的监督,其监督具有相当的广泛性与普遍性。[72]据此,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监督是指非国家机关对于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实施国家司法救助的一种监督。由于实践中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影响力较为有限,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监督存在的问题为:其一,国家司法救助社会监督主体参与监督的程序不明确。其二,国家司法救助信息公开程度不够。

(五)原因分析

第一,国家司法救助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由于规范的法律位阶较低,并不属于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故导致权力机关对国家司法救助的监督具有概括性。第二,缺乏国家司法救助专项审计机制。由于对法院与检察院审计工作的概括性,故国家司法救助的审计监督缺乏专项性。第三,法律监督的针对性有限。由于对国家司法救助职务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所以缺乏检察机关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专门法律监督。第四,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影响力有限,社会关注度不够,由此造成社会监督主体的参与程度不高与社会监督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