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效果评价与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内部监督机制

一、通过效果评价与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内部监督机制

效果评价的功能在于判断国家司法救助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目的,从而在此基础上形成信息反馈机制,为下一步国家司法救助提供经验与指导。优化职权配置的目的在于实现内部监督的有效性。针对目前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本书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解决:

(一)构建国家司法救助效果评价机制

一般而言,评价机制应当包括评价标准、评价主体、评价对象、评价结果及评价反馈等要素。国家司法救助效果评价机制同样应该包括这几个要素。具体而言,其一,国家司法救助效果评价标准。国家司法救助效果的评价标准表现为国家司法救助的有效性。可以包括:国家司法救助行为是否规范、国家司法救助结果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目的。其二,国家司法救助效果评价主体。按照职权配置,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效果评价主体应当是人民法院下设的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司法救助效果评价主体应当是刑事申诉监察部门。其三,国家司法救助效果评价对象是国家司法救助的实际效果。其四,评价反馈。评价反馈是司法救助效果评价的意义所在,通过效果评价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为下一步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与完善提供经验与指导。(https://www.daowen.com)

(二)优化职权配置确保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针对国家司法救助机关职权配置不合理而造成内部监督机制弱化的问题,本书认为,可以通过优化职权配置解决此问题。具体途径:其一,在履行国家司法救助职责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中设立相对独立的国家司法救助职能部门,避免与其他部门发生职能重叠。其二,由司法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财务部门对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其三,由国家司法救助职能部门对国家司法救助案件承办人员进行考核与监督,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其四,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检查机制。由国家司法救助职能部门定期对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其五,形成国家司法救助机关的上下级监督机制。由上级人民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对下级法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司法救助职能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进行监督。其六,进一步完善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责任。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工作人员的国家司法救助法律责任是指救助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国家司法救助损害结果而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具体承办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工作人员,责任内容是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法律责任的落实确保救助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