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转型阶段

三、制度转型阶段

制度作为个人或者社会对某些关系或者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具有相对的稳定性,[19]但在外部环境发生改变时,人们行为会随之变化,但当人类行为的改变足以导致利益冲突时,制度即发生改变。制度转型的动力在于人们对于制度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20]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经历了初期探索以及经验积累两个阶段后,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升、公民法治意识增强及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等因素的作用下,实施全面的国家司法救助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基于此,正式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形成,并在少数民族直过区得到全面贯彻执行。该阶段以2015年1月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为标志,截至2020年已经运行6年,该阶段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转型表现为由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及刑事被害人救助转型为全面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并在制度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转型的内在动力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转型的内在动力主要包括:其一,国家法在少数民族直过区的贯彻实施。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是由国家制定的,国家立法成为法的唯一渊源,[21]国家的制定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当《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颁布后,该规范将会在全国范围内产生效力,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亦是如此,这种制度转型的力量,本书将其称为规则制定的单向构建效力。其二,法治的完善。法治作为一种宏观的有效的治国方略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积极作用。[22]法治作用的发挥依赖于法律规则体系的完善与法律制度的体系化,由此,法治的完善必然要求法律制度的完善。可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抑或转型)是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其三,法治意识的提升。遵守法律是法治观念的内核,[23]法治要求我们遵守规则而不是违反,[24]这不仅体现为一种心理上的需求,更体现为权利利益诉求的前提。在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法治建设进程中,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对于权利的维护和实现的内在心理需求有所提升,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国家司法救助功能发挥得更为充分。(https://www.daowen.com)

(二)转型前后的制度比较

以2015年为例,这是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转型的时间界点,2015年之前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主要表现为执行救助,2015年以后的国家司法救助不仅包括执行救助,还包括刑事被害人救助及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通过对前后两个制度模式的比较,不难发现:其一,2015年之前的国家司法救助主要以执行救助为主,刑事被害人救助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力度相对较小;2015年以来的国家司法救助结构较为全面均衡。其二,2015年以前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由民政部门负责拨付,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界限不是非常清晰;2015年以后的国家司法救助由政法委牵头,资金来自财政预算,由政法委批准拨付。其三,制度依据不同。2015年以前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依据相对不完善,规则体系不健全;2015年以来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规则体系相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