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害人救助

二、刑事被害人救助

从2004年以来,我国逐渐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的运行模式,2006年中央政法委印发的《关于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提出针对特困群体的救助办法,其中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刑事被害人,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提出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同年,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刑事申诉检察工作要点》中也提出探索建立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51]从2009年中央八部门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到2014年《意见(试行)》出台,这标志着刑事被害人救助正式纳入国家司法救助范畴。同年,云南省相关部门出台的《实施办法》也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做出了明确规定。综合上述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刑事被害人救助是指由于法定情形导致刑事被害人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严重损害,且刑事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导致刑事被害人陷入生活困境,司法机关对刑事被害人给予救助的一种制度。

(一)适用范围

刑事被害人救助一般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适用范围包括:第一,适用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发生在刑事诉讼环节,针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第二,救助对象。依据《意见(试行)》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救助对象包括:第一类,受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导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第二类,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但无力承担医疗费用的刑事被害人。第三类,刑事被害人死亡,案件无法侦破,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第四类,受到犯罪侵害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案件无法侦破,生活困难的刑事被害人。[52]第五类,司法鉴定人、证人、举报人救助。[53]

(二)特 征(https://www.daowen.com)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由来已久,国外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都确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54]刑事被害人补偿是在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后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并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国家给予的一种帮助。在某些发达国家这种帮助具有强烈的社会福利属性。从外观上看,国外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与我国的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具有一定的同属性。基于此,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特征包括:第一,补偿性。救助是对无法通过诉讼途径获得赔偿且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一种补偿。第二,辅助性。依据《意见(试行)》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是一次性救助,具有辅助性。救助并不是对加害人责任的替代,所以补偿的数额往往低于被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害,具有辅助性的特点。

(三)功 能

第一,有助于加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解决被害人的实际困难。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前提是刑事被害人受到侵害,因为加害人死亡、加害人无履行能力及案件无法侦破等原因,导致刑事被害人生活困难。刑事被害人救助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此问题。第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第四,有助于预防及惩治犯罪。[55]第五,化解矛盾,使得被害人在心理上得到康复并能重建生活信心,恢复到被害前的状态。[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