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制度对策与创新

第三编 制度对策与创新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问题解决与制度创新

在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当前的社会中,我们主要依靠的是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我们力图通过有秩序地和系统地适用强力,来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此刻人们最坚持的就是法律的这一方面,即法律对强力的依赖。但我们最好记住,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社会研究的功能主要在于通过对问题分析进一步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1]本书的主要特点也正在于此。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属于社会研究的范畴,同时,由于其司法制度的属性也属于法学研究的范畴。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就是从经验事实中认知法律制度的真实性,[2]并基于此揭示问题、解决问题。第一编与第二编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的运行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基于这些实证性经验分析,本编将提出具有理论创新意义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概括而言,包括以下部分:

——[美]庞德

第一,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理论创新是可能的。从法理上讲,法学理论的效用性体现在其对实践的指导性上,那么怎样的法学理论才能对实践具有指导性呢?回答是法学理论须具有创新性。创新研究也可以表述为原创性研究,原创性就是创新性地开展研究。在原创性理论中应当提出新的理论、新的概念,同时是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3]本书以论题学为研究视角,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手段,以问题的解决为目的,通过实证调研最终形成有效的研究结论。

第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创新的必要性。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创新研究是有必要的,主要体现在理论创新的必要性与实践创新的必要性两个方面。其一,理论创新的必要性。原创性是衡量理论创新的重要依据。国家司法救助理论正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同时,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理论的创新研究对于国家司法救助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其二,实践创新的必要性。从哲学的角度看,理论源于实践,实践为理论的构建提供基础质料,[4]司法实践是司法制度体系化、规范化的运行过程,国家司法救助实践为国家司法救助理论奠定基础,由此国家司法救助实践的创新也为国家司法救助理论的创新奠定基础。国家司法救助实践创新并非简单地将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程序化,而是要在程序化的基础上确保国家司法救助的规范化,并能取得良好效果。因此,国家司法救助的实践创新是必要的。

第三,主要内容。本编是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问题解决与制度创新,这是本书的重点和难点内容。第一是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基础层面问题的解决与路径创新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其一,制度认知的概念化与理论统一;其二,制度系统结构的优化与统一;其三,制度设计的有效性与专业性。第二是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层面问题的解决与路径创新。主要包括:其一,执行救助问题的创新解决途径;其二,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问题的创新解决途径;其三,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问题的创新解决途径。第三是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层面问题的解决与路径创新。主要包括:其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存在问题的创新解决;其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权利保障的路径选择;其三,制度监督管理的创新。(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仇立平:《社会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第8页。

[2]杨仁寿认为:“在经验科学诸命题中,有甚多属于经验命题,具有‘验证可能性’和‘确认可能性’,可通过经验事实的验证方法,验证或确认其真实性。”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第8页。

[3]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139~145页。

[4]丁立群:《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孰为第一哲学?》,《哲学研究》2012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