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理论的法理逻辑

二、权利理论的法理逻辑

从自然权利到法定权利再到社会权利,权利的层次不断提升,权利保障依据的理性化程度不断增强。权利保障依据实际上来源于产生权利的基础,自然权利的保障依据是自然状态或自然秩序,法定权利的保障依据是制定法,社会权利的保障依据是国家责任或者社会总体福利。基于权利保障依据的理性化程度不断提升,权利中心主义的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权利中心主义与权力中心主义相对,权利中心主义的思考与理论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达到极盛。[16]权利中心主义主要表现为社会成员对于法律认可权利的自我实现。在传统的权利中心主义中比较重视对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障。[17]例如,20世纪兴起的被害人研究思潮,使得权利保障从犯罪人权利中心主义转移至被害人权利中心主义,[18]实际上这体现了国家与社会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二战后,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缔结,各国对于经济、文化与社会权利的保障逐渐加强,权利中心主义的内涵得到了丰富。值得注意的是,二战后马歇尔提出公民身份的基础包括公民权利、社会权利(SocialCitizenship),作为公民权利的主流范式,其强调了社会权利的合法性与社会福利的国家责任,社会权利包括在教育、健康、住房、收入、就业和消费等方面的一系列最低保障和服务。[19]功能上,社会权利来源于人的社会属性,其类似于消极的自由权利,即使不参与合作,其权利也受到保护,[20]由此可见,在权利中心主义的视野下权利保障的法理逻辑如下:

第一,法定权利的保障。如前所述,法定权利的保障依赖于制定法的规定,在法律之外,并不存在权利保障的问题,权利保障呈现为积极的自由权利,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与他人的合作实现,其保障模式也具有法定性。权利保障是实现权利的最后保护屏障,权利保障一旦缺失,权利即成为纸上的权利,从而失去任何实际意义。权利保障在任何法律制度中都显得尤为重要,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亦是如此。理论上,权利保障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权利无障碍的实现,其二是权利的司法救济保障。[21]从此意义上讲,法定权利的保障依赖于法律规定的正义性与完备性。(https://www.daowen.com)

第二,社会权利的保障。社会权利保障的依据来源于国家责任与社会总体福利。社会权利是基于公民身份而产生的,公民作为构成民族国家的最小单位,国家对其具有责任。当公民在教育、健康、生存、住房、收入及就业等方面处于困境时,也就意味着其享有的社会权利受到了威胁,基于此,国家应当对其承担责任。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也具有很强的社会保障性,被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往往被看作是社会权利的组成部分。[22]综上所述,权利中心主义为权利保障提供了两种逻辑范式:一种就是基于法定权利的实现与司法救济,另一种则是基于国家责任或者社会福利的社会权利保障。这为我国司法救助制度中的权利保障提供了两种路径选择,为确保论证逻辑的合理性,本书将以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为起点,论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权利保障的路径选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