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的条件不明确

二、执行救助的条件不明确

从财政转移支付的角度看,执行救助资金来源于财政拨付,是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一种表现形式,其转移支付的路径是自上而下的,即一方面由中央统一预算并逐级拨付地方财政,另一方面则由本地财政直接拨付。这种拨付属于财政专项支付,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资金用途与性质进行使用,这是转移支付条件性的体现。[16]基于转移支付的条件性,执行救助资金的使用同样具有条件性。救助资金使用条件性则具体表现为执行救助金的申请条件。依据《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救助的申请条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主体要件。执行救助的对象必须是执行救助申请人,同时也是案件的当事人。其二,前提要件。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三,程度要件。申请执行人因违法通过执行获得赔偿,生活陷入困境。其四,类型要件。执行救助主要针对的案件类型包括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及抚育费等案件、交通肇事案件、民事侵权案件等。[17]通过上述条件的限定使执行救助金得其所用,并实现其个体功能及社会功能最大化。但通过实地调研发现,执行救助仍然存在条件不明确的问题。

(一)救助条件中的相关概念界定不明确

从法理上看,法律概念的确定是保障法律确定性的主要依据。[18]执行救助规则中相关概念的确定为执行救助的规范化提供先决条件。在规范文本分析的过程中不难发现有关执行救助的规则中存在某些法律概念不明确的问题,主要体现为:其一,履行能力概念。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是执行救助的前提条件,而对于履行能力的概念界定并不清楚,相关规定也未详细说明。其二,生活困境概念。尽管《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但仅是对生活困难进行了标准化界定,并没有对造成这种生活困难的原因进行详细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造成执行救助金发放对象定位不准确的问题。

(二)执行救助的案件类型不统一

通过对HH州HH县人民法院、JS县人民法院与ML市人民法院执行救助工作情况的实证调研,统计数据显示,从2014年以来HH州大多数执行救助案件的类型主要是人身损害赔偿、侵害财产权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赔偿、赡养费纠纷、扶养费纠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涉及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寻衅滋事罪)与商事纠纷(涉及租赁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欠款合同纠纷及运输合同纠纷)等。这些案件类型与《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及《实施办法》的规定基本相符,但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主要表现为在执行救助案件中包括劳动(劳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欠款合同纠纷及运输合同纠纷等案件类型。劳动合同纠纷与商事合同纠纷这两类案件并没有在《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实施办法》及《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中进行明确规定。由此可见,实践中执行救助案件类型与相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使执行救助有可能陷入“国家代偿”的风险(具体见后述)。(https://www.daowen.com)

表5.4 2014年至2016年HH州部分法院执行救助案件类型统计

图示

说明:1.ML市人民法院为2015年执行救助数据,HH县人民法院与JS县人民法院为2014年、2015年及2016年三年数据。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类型包括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3.商事纠纷包括租赁合同纠纷、合伙合同纠纷、欠款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
资料来源:依据“HH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HH县人民法院2015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HH县人民法院2016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ML市2015年政法委司法救助表”与“JS县人民法院2014年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统计表”统计,2020年12月

(三)原因分析

第一,执行救助制度化程度不够。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相比,执行救助制度起步较晚,[19]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其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的突出表现是在制度变迁中相关概念较为混乱并且界定不统一,[20]导致执行救助的法律适用瑕疵。第二,执行救助法律适用瑕疵。通过实证调研,HH州部分法院执行救助的案件类型不统一。执行救助实践并没有在法律适用上与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究其原因是执行救助的法律适用瑕疵造成的。一方面,执行救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精确度不够,给执行救助机关提供了自由裁量的狭小空间;另一方面,由于有关执行救助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规范的法律效力有限,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执行救助案件类型不统一提供了法律适用上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