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规范性文件

二、云南省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规范的层次上讲,一系列的规则构成制度,[33]规则是确保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依据,也是制度权威的体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出台《民事执行案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这标志着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云南省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被确定下来。之后,在全省示范推行“宣威模式”,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于2009年由省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财政厅、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这标志着云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进入经验积累阶段,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初见成效。同年,云南省各州市也依据自身情况制定了相关法规性文件。2014年《意见(试行)》出台后,同年中共云南省政法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这标志着云南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成功转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正式建立,同年云南省各州市也依据《实施办法》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见表2.2)。截至2020年12月,云南省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规范性文件运行状态良好,通过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取得良好成效。

表2.2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图示

续 表(https://www.daowen.com)

图示

资料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法规数据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检察院,2020年1月

如前所述,云南省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探索、经验积累与制度转型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中,制度经验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而制度经验的产生则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地域性实践密不可分。由此,基于这种地域性实践,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也就具有了地域性特征。从地方法治的角度讲,处理好法治整体性与局部性的关系是推进全面法治的重要因素,[34]法治中国的建设不仅需要合理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地方的积极性,总结地方的经验成果。[35]同时,地方法治也是在法治统一原则下具体解决本地实际问题的重要方式。[36]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作为云南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充分考虑了云南的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