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存在“责任转移”的风险

三、可能存在“责任转移”的风险

刑事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加害人对刑事被害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具有个人责任的属性,[73]该责任的缺位作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前置条件具有实践上和法理上的正当性。但基于此容易产生“责任转移”的风险。为有效地说明责任转移风险的基本原理,首先有必要明确在刑事被害人救助中所产生的各种责任类型。在刑事被害人救助中存在着三种责任形态,第一种是加害人承担的刑事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是救助机关承担的救助责任,第三种是因违反救助规则而承担的救助法律责任。这三种责任在性质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其责任主体也是不同的。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相融合的中间地带,[74]但从其属性上看应当归属于民事侵权责任的范畴,其责任主体为刑事加害人。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是救助机关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实施救助的一种责任(或者职责)。不论这种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国家责任学说、社会福利学说或社会保险说等,[75]其最终的责任承担者是享有救助职责的国家机关,其职责功能在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其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职责[76]或者国家义务[77]的范畴。救助法律责任是因违反救助规则而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救助当事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权利与责任(或者义务)的对应性,[78]责任就具有特定性,即责任主体与责任属性是特定的。当救助运行不当时,很有可能产生“责任转移”的问题,这必然造成救助目的无法实现,并影响救助的程序正当性与实体公正性。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证,并借鉴工程经济学中的风险等级的划分方法,本书将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转化”风险划分为五个等级(见表5.9)。

表5.9 刑事被害人救助“责任转移”风险等级[79]

图示

说明:K(kill)代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造成的损失巨大。M(modifyplan)代表造成的损失较大,应当修正原方案。T(trigger)代表风险已经达到临界点,应当适度修正原方案。R(review and reconsider)代表虽然损失较小,但应当考虑修正原方案。I(ignore)代表风险小,可以忽略
资料来源:依据刑事被害人救助原理整理而成,2020年12月

(一)国家代偿:刑事损害赔偿责任向救助责任转移的风险(https://www.daowen.com)

依据《意见(试行)》《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适用国家司法救助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害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80]基于《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情形包括案件无法侦破、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81]在案件无法侦破及加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由于缺乏刑事损害赔偿主体,刑事损害赔偿是不成立的。对国家代偿风险问题,应该明确其发生机制,并对风险进行评估,才可能提出有效恰当的解决方案。其一,国家代偿的发生机制。由于《意见(试行)》《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都未对加害人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进行具体界定,故无论无赔偿能力是否合法(国家代偿Ⅳ及国家代偿Ⅲ)或非法(国家代偿Ⅰ),救助实际上都会形成“国家代偿”,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因此转化为救助机关的救助责任。其二,风险评估。无赔偿能力属于合法的范畴,由救助带来的风险(国家代偿Ⅲ)极小,但由于救助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当没有形成救助金(财政资金)循环机制时,[82]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救助资金的萎缩。当无赔偿能力属非法情形时,救助带来的风险使国家财政资金遭受严重损失。

(二)职责懈怠:侦查职责向救助责任转化的风险

在《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中将案件无法侦破作为救助的前提条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形成职责懈怠的风险。其一,职责懈怠风险的发生机制。国家权力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前提条件,[83]国家权力依据其不同属性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国家为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需要通过国家机关实现。[84]国家机关(或政府)责任是具有回应性的,同时要求按照正确的方式实施行为,[85]并且权力与责任具有对应性。[86]在司法过程中侦查机关承担着案件侦查的职责,且该职责(权力)具有法定性的特征,[87]并不存在责任转移的问题。依据《意见(试行)》《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案件是否能够侦破是被害人是否能够获得赔偿的前提之一,[88]当案件无法侦破,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此时,即可使用救助程序。从逻辑上看,这似乎并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当我们深入分析案件无法侦破的原因时,在这个逻辑中找到一个明显的缺陷。刑事案件的侦破主要依赖于主客观两个方面,客观方面,刑事侦查技术的任务是预防和控制犯罪,[89]刑事侦查方法、[90]刑事侦查策略可以有效地作用于侦查对象,[91]这些客观因素越充分越有利于案件侦破。主观方面,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责任意识越强越有利于案件侦破。主客观方面共同构成了侦查成本资源,成本资源投入越大,案件侦破率也就越高。[92]客观方面对案件侦破率的影响相对稳定,该因素并不会对刑事被害人救助产生影响。主观方面由于侦查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水平存在差异,并对破案率产生影响,进而影响救助的正当性。其逻辑是这样的,当侦查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侦查职责,在此情况下亦必导致案件无法侦破,进而被害人也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救助也随之适用。在此情况下,救助的产生实际来源于侦查机关的职责懈怠,而救助则成为这种懈怠的“正当”弥补,所以就形成了侦查机关职责向救助职责的转移。其二,风险评估。若职责懈怠风险一旦产生,在救助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该风险是比较难以发现的,但其危害性则是明显的。这不仅使救助缺乏正当性,而且将损害国家利益。

(三)原因分析

第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93]基于成文法而形成的制度也因此可能存在设计缺陷(或瑕疵),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也同样如此。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在设计之初更多地考虑救助范围与条件,在制度设计上对于救助范围及排除条件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却忽略了因此而产生的风险,从而造成风险防控机制的缺位。第二,救助的前置条件设置不严谨。救助“责任转化”风险的产生与救助前置条件设置不严谨有密切关系。首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中无赔偿能力的具体情形并没有明确界定,从而导致不必要的“国家代偿”。其次,对案件无法侦破的具体情况没有明确界定,从而为职责懈怠风险提供了隐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