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问题的解决与制度创新
多数理论认为,明确信访制度属性[129]或准确定位信访制度[130]是解决信访制度存在问题的前提条件。从信访制度的变迁过程看,信访制度从党和政府联系群众与民主监督的政治制度逐渐演变为具有权利救济与纠纷解决功能的准法律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使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发生重叠,可能产生缠访闹访及重复信访等诸多弊端。为此,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问题的解决也应当在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定位的前提下寻找解决对策。一般而言,信访制度依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信访与涉法涉诉信访,两者的制度属性仍然存在争议。依据《意见(试行)》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参照国家司法救助实施,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司法制度属性。据此,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问题的解决也就应当着眼于其准司法制度的属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