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过民族的纠纷解决习惯法

一、直过民族的纠纷解决习惯法

云南的众多少数民族都有着独特的民族习惯法,其在长期历史实践中成为维持社会生活的具有约束力的非正式规则。这些规则在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例如,瑶族的“交码”制度、白族的“议话”制度、藏族的“说口嘴”制度等,[16]此类纠纷解决的非正式规则遵循的原则都是公平正义,目标都在于纠纷的化解,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云南的直过民族也有其特有的习惯法,例如,拉祜族的“卡些”制度、[17]佤族的头人依据“阿佤理”解决纠纷制度(或者公惩制度)、[18]独龙族的“神判”制度[19]及“家庭公社”制度、[20]德昂族的原始习惯法制度[21]以及傈僳族的“体俄”制度[22]等,这些直过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共同的特征,具体包括:其一,调解人(或者裁判者)为村寨头人或者德高望重之人。其二,纠纷解决所依据的均为本民族在长期社会生活实践中所形成的,具有共识性和约束性的非正式规则。其三,纠纷解决的目的在于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随着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及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不断成熟,民族习惯法在纠纷化解中起到的积极作用更加突出。在此背景下,民族习惯法对国家司法制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及时化解纠纷和节约国家司法救助资源。其一,及时化解纠纷。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背景下,在调解与和解中,通过民族习惯法的适用,绝大多数纠纷得以在诉前及时且妥善解决。其二,节约国家司法救助资源。当纠纷在诉前得到解决后,当事人的困难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解决。由于当事人的经济困难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得到妥善解决,故降低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启动概率,在当事人困难被解决的情况下,降低了国家司法救助的适用率。从司法成本的角度看,民族习惯法的适用最大限度地节约了国家司法救助资源,提升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适用准确性。(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