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经验积累阶段
过去的实践结果构成后来的实践前提,[12]在制度从简单到复杂的变迁过程中,制度经验的积累扮演了重要角色。从方法论的角度讲,经验可以使人们获得对事物的普遍性特征的认知,[13]这种认知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于人们的实践产生积极作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变迁中制度经验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经验是指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形成过程中人们对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普遍性意识以及固定化的行为主张。[14]这种普遍意识表现为人们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解与认同,这在立法上具有重要作用。固定化的行为主张表现为人们在国家司法救助过程中经常采用的手段措施,并且这种手段措施在长期实践中被通过规范固定下来,并表达了人们对于国家司法救助的某种主张。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变迁中的经验积累阶段可以追溯到2008年,以“宣威模式”为代表的在全省推行的特困涉诉群体执行救助模式;直到2014年,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实施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也是以“宣威模式”为蓝本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
(一)“宣威模式”在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的实践
云南省宣威市自2000年以来就已经探索性地开展了相关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包括建立执行救助金制度、实现执行救助机制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对接等,[15]这些宝贵经验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效用,正是由于这些经验的有效性使在此后形成的规范具有科学性,[16]“宣威模式”的提炼与推广就是对这种经验有效性的有力证明。“宣威模式”为全省全面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示范性效应,为《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的出台奠定了有效的经验基础。2009年,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在“宣威模式”的示范下也建立了相应的涉诉特困人员执行救助制度,例如,2009年在DH州人民政府的主导下设立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并通过了《DH州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的实施意见》和《DH州人民法院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两个规范性文本。2009年,HH州人民政府也设立了涉诉特殊困难群体执行救助金,同时颁布了《HH州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试行)》。可以说涉诉特困人员执行救助制度就是现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前身”之一。
(二)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成效明显
作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过渡模式,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在少数民族直过区发挥了重要作用。以HH州为例,从2009年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建立以来,截至2015年5月,[17]涉诉特困人员执行救助案件共1592件,救助人数为2315人,救助总金额为639.3万元。由于2015年以前民政局负责部分执行救助职能,民政局支出救助金130万元,救助案件共212件,救助人数为218人,其中救助金额最高为2万元(见表2.1)。(https://www.daowen.com)
表2.1 2009年至2015年HH州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基本情况

资料来源:HH州民政局社会救助科,2015年1月
通过上述制度建设及相关数据可知,2009年至2015年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在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运行良好,取得了良好的救助效果。具体表现为:其一,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基本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得到有效实施。其二,执行救助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的主体构成部分,其覆盖率逐年提升,使更多的人有机会获得救助。其三,执行救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问题。[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