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结构不合理

二、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结构不合理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结构也是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来源结构,即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由哪些部分构成。依据《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采取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的筹集形式。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财政预算,中央通过政法转移支付进行适当补助。[13]从2014年起,全国各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基本建立,[14]在此背景下,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都建立了国家司法救助基金并纳入地方财政预算。通过对NJ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结构情况的实证调研(具体情况可以参见第一编),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国家司法救助金全部依靠政府财政预算,缺乏社会参与

NJ州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省级转移支付38万元,地方财政追加51.5万元;LS市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省级转移支付52.3万元,地方财政追加1.5万元;FG县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省级转移支付45万元,地方财政追加5.81万元;GS县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省级转移支付5.4万元,地方财政追加26万元;LP县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省级转移支付100.1万元,地方财政追加12.2万元;全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省级转移支付240.8万元,地方财政追加97.01万元,[15]没有社会资金参与。除此以外,PE市、DH州及LC市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中也没有社会资金参与。

(二)国家司法救助金的政府预算在政府的年度预算中所占比重极小

以NJ州为例,《NJ州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与《NJ州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NJ州一般性财政预算支出63.36亿元,2016年NJ州一般性财政预算支出为71.81亿元。2014年至2016年NJ州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为359.3536万元左右,其占全州一般性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非常小。(https://www.daowen.com)

(三)资金来源单一

从公共财政理论看,绝对公共财政可以平等地服务于每一个社会成员,[16]但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绝对公共财政的实现存在困难,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在相对公共财政的语境下寻求社会募集是必要的。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基本上不存在社会筹集,资金全部来源于财政预算支出,资金来源单一。比较其他地区,即使有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社会筹集,也主要是社会捐赠,这种单一化的社会募集形式缺乏长久性,具有偶然性,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缺口的弥补是有限的。

(四)原因分析

第一,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力不够。司法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适应人民的法律需求及法律观念,[17]在此语境下,司法制度的社会效应会大大增强,社会影响力也就大大提升。第二,由于目前全国范围内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同样如此,致使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社会影响尚未凸显出来,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社会募集的瓶颈。第三,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制度建设是实现制度规范化运行的基础,同时也是实现制度功能的重要保障,有效的制度建设能促进制度社会功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