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题学的视角: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创新的思路

三、论题学的视角: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创新的思路

从法理上讲,法学理论的效用性体现在其对实践的指导性上,那么怎样的法学理论才能对实践具有指导性呢?答案是法学理论须具有创新性。创新研究也可以表述为原创性研究,原创性就是创新性地开展研究。在原创性理论中应当提出新的理论、新的概念,同时进行从经验到理论的研究。[23]以论题学为研究视角,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手段,以问题的解决为目的,通过实证调研最终形成有效的研究结论。论题学这一名词最早出现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论题篇》,[24]论题(Topic)实际上就是具体的问题,当一个问题存在多个回答时,这个问题就成为一个论题。论题学的视角就是以问题为中心,围绕这个中心,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手段寻找解决问题的最佳路径。论题学的逻辑过程与演绎逻辑有很大差异,论题学推论的逻辑起点本身存在着争论性,[25]论证的途径具有选择性,论证必须在解决问题的实证基础上展开。从法学理论的实践性看,法学是“提问辩难”之学,解决实际问题是法学的重要任务,传统法学受到实证主义的影响,将法学的论证语境转换为具有科学范式的严密逻辑体系,法学家在这个体系中通过逻辑推演就能找寻到所谓的法律公理,[26]但是论题学则提供了我们认知法律现象的另一条路径,法律问题的解决不一定通过演绎逻辑获得正确结果,可以通过论辩的形式获得正确结果。[27]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书认为,要解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以经验论证作为逻辑起点,[28]通过多元方法的运用在可供选择的解决方案中选择最佳的解决方案。除此之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的大背景下,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也应当符合该制度的国家标准。结合论题学的一般原理,创新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解决方案的可选择性与可论证性。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于实践性问题,需要采用技术性手段进行解决;在设定解决方案时,方案的可供选择性与可论证性是确定最优化选择的基础。从论题学的角度讲,可供选择性实际上就是该方案在特定的情境中是否可以被选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论证性是指该方案是否能自成体系,是否可以通过辩证式的思维进行经验验证。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创新就在于实现在制度构建上的可选择性与可供论证性。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创新应当符合几个标准:其一,制度设计应当符合实际情况。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功能通过制度的实际效用性体现出来,这要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设计必须保证救助与救助需要之间的平衡,并且救助制度的运行必须规范化。其二,解决方案应当具有可行性。解决实际问题是本书的主要关注点,国家司法救助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必须具备可行性,重点在于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动态管理、救助程序的规范化及避免风险的发生。其三,解决方案应当可以通过国家法律语境进行论证。国家法律语境是指在国家制定法的框架下,通过理论分析及经验论证可证明制度创新的合理性与效用性。(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创新的论题学论证。从论题学思维出发,[29]首先,我们应当将国家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行客观描述,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运行现状与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是立足于论题学的经验分析。其次,应当对问题的解决提供可选择性与可论证性研究。通过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设计、运行与保障的论证,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提供可供选择并具有时效性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