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救助效果的局限性

二、涉诉信访救助效果的局限性

依据《意见(试行)》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目的在于息诉息访,这是评估救助效果的重要依据。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被纳入国家司法救助的范畴内,故救助效果的全面评估不仅应当包括是否实现息诉息访,也要结合国家司法救助的目的进行综合评估。结合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实践,本书选取救助金标准、救助规模及救助结果三个方面作为效果评估的主要观测点,通过定量分析发现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效果存在局限性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救助金标准缺位及救助差异性较大

法律评价作为一种普遍性标准的评价,[112]其有效性体现在人们的行为与法律所认可的标准具有一致性。[113]当法律所蕴含的标准缺失时,一方面,法律有效性评价是无从谈起的,也是无意义的;另一方面,当人们的行为可能成“失范”行为,[114]法律有效性的评价就呈现否定性。因此,法律中的标准对法律有效性而言具有基础性作用。据此,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金标准也可以成为衡量救助效果的一个重要指标。通过对NJ州2014年至2016年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金使用情况的实证调研不难发现,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与民事执行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相比较,由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并没有一个可供参照的具体标准,救助金额主要分布在1万元以上区间,并且救助金的差异性比较大,最低为0.2万元,最高为5万元(见表5.11)。这在很大程度上给救助的有效性评价造成了阻碍。

表5.11 2014年至2016年NJ州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金发放标准(S)

图示

说明:S表示实际发放的救助金额
数据来源:依据NJ州委员会政法委“2014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建立情况登记表”“2015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建立情况登记表”“2016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建立情况登记表”进行统计,2020年5月

(二)救助规模较小

随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逐年增加,对此类案件的救助力度也在不断提升,但总体而言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规模是有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救助效果。从绩效评估的角度看,绩效测量可以帮助人们确定是否实现了目标,[115]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部分,其救助效果可以通过财政绩效评估获得。财政绩效也称为公共支出效率,[116]虽然财政支出在不同领域的增加与经济增长的相关性存在偏差,但在社会文教方面的财政支出越大,其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也就越大。[117]同理,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规模越大,其救助有效性也就越大。目前并没有涉法涉诉救助规模的评估依据。鉴于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与其他救助形式的可对比性,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规模的评估可以借鉴其他救助形式中有关救助规模的评估。在社会救助中,救助规模主要体现为救助覆盖面,即救助人数,[118]人数的统计依据是符合救助对象的被救助者。[119]在金融救助中,衡量救助规模的主要依据就是政府的资金投入。由此可知,救助人数与救助资金是衡量救助规模的两个重要评价依据。涉诉信访救助同样也可以借鉴这两种评价模式。本节依此对NJ州2014年至2016年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规模进行了实证调研,统计数据显示,在救助人数方面,2014年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人数为11人,占本年度国家司法救助总人数的20.37%;2015年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人数为10人,占本年度国家司法救助总人数的9%;2016年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人数为4人,占本年度国家司法救助总人数的6.9%。在救助金额方面,2014年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金额为16.25万元,占本年度国家司法救助总金额的28.81%;2015年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金额为16.6万元,占本年度国家司法救助总金额的9.43%;2016年涉法涉诉信访救助金额为5.4万元,占国家司法救助总金额的4.25%(见表5.12)。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人数与救助金额在整个国家司法救助中所占比重不大,这意味着该地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规模较小。(https://www.daowen.com)

表5.12 2014年至2016年NJ州涉法涉诉信访救助规模情况统计表

图示

说明:S1是本年度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总人数;Z1是本年度国家司法救助的总人数;R1=S1÷Z1,代表本年度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人数规模;S2是本年度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总金额;Z2是本年度国家司法救助的总金额;R2=S2÷Z2,代表本年度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资金规模
数据来源:NJ州委员会政法委“2014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建立情况登记表”“2015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建立情况登记表”“2016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建立情况登记表”“2014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2015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2016年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明细表”,2020年6月

(三)救助结果评估

从管理学的角度讲,评估包括监测与事后检查。监测主要针对过程,事后检查主要针对目标是否达到、目标是否错过的检查,实际上就是一种结果评估。从经济政策的角度看,结果表现为政策产出,结果评价应当对结果的三个层次进行评价,即对直接结果、附带结果与意外结果进行评价。综上,结果评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结果与目的的符合程度,且结果评估应当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结合上述理论,依据《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人在接受救助后应当息诉息访。由此,救助结果可以界定为涉法涉诉信访人在接受救助后是否息诉息访。通过对2014年至2015年NJ州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结果的实地调研,统计数字显示获得救助的涉法涉诉信访人都息诉息访。

(四)原因分析

第一,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相关法律依据不完备。目前,有关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规定仅涉及《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工作细则》等,且相关规定内容极其简化。在此情况下,救助标准缺乏规则依据,实践中就会造成标准缺位问题,并导致救助任意性与差异性的风险。第二,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供给不足。制度供给是制度决定者的供给。国家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的提供者,其制度供给的不足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