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社会化的多元救助模式

三、基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社会化的多元救助模式

“社会化”一词具有多重含义,在社会学层面,“社会化”作为社会学中的重要概念意指个体基于需要从自然状态到社会状态的全过程。[80]法律是社会化的基本内容,[81]通过法律的社会化是个体行为规范化的重要依据,在社会化的进程中个人的观念与看法逐渐与已经确立的社会价值相适应。[82]在司法实践层面,“社会化”一词常常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相关联,[83]其理论基础在于司法权的社会权力属性。[84]将社会化理论运用于司法制度中就形成了所谓的“司法社会化”,但对该术语的准确界定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有学者认为,司法社会化是将固有的国家司法权中的一部分转移到社会(包括纠纷解决、私人监狱及国家司法权的让渡等),[85]有的学者认为,司法社会化是突破国家司法机关的垄断,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纠纷解决,[86]或者司法的公众参与。[87]结合上述观点及国家司法救助的实证经验,本书认为,国家司法救助社会化实质上就是在国家司法救助供给不足(包括资金供给不足、救助形式供给不足及救助效果供给不足等)的情况下引导专业化的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司法救助并由国家进行监督的一种过程。在司法救助社会化的背景下,多元化的社会力量参与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救助形式单一的问题。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通过适当的社会参与提升国家司法救助社会化水平

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形式单一的原因主要是国家司法救助本身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实质上是司法的封闭性。司法程序体现为一种诉讼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并不是向所有人开放,即所谓的“封闭性”,[88]其理论基础与实证分析法学的封闭自足性有着密切关系。[89]20世纪西方司法社会化的浪潮为国家司法救助形式单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启示。[90]在现有基础上通过适当的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国家司法救助社会化水平以此解决国家司法救助形式单一的问题。具体包括:其一,国家司法救助金的社会参与,目前国家司法救助金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但就实际的需求而言是不足的,社会资金的参与有益于解决救助金不足的问题。其二,专业化社会公益组织的适当参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仅具有法律制度的属性同时也具有救助制度的属性,国家司法救助社会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专业化的社会公益组织的适当参与。当然这种参与不是完全的介入,是适当参与,即在国家司法救助机关的主导与监督下允许社会公益组织发挥一定的救助作用。还要注意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参与资格,有必要在国家安全原则基础上给予限制。

(二)引入社会工作机制

社会工作是一门助人的艺术与科学,[91]其通过案主与他人的不断互动和合作,使最受压迫的人和最弱势的人获得控制自己生活的能力,[92]进而实现社会的最大福利。社会工作通过其专业化的工作技能与专业化的机构设置为需要的案主提供帮助,这种帮助往往与纯粹的经济帮助有着很大不同,并比经济帮助的社会功效要明显得多。国家司法的救助制度属性应当引入社会工作机制,这将在很大程度上丰富救助形式并且提升救助效果。具体途径包括:其一,在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内部设置社会工作辅助机构。从社会工作机构的类型上看,如果政府举办的社会工作机构附属于政府机关,[93]那么也可以在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内部设置社会工作机构,从而有效地引进社会工作机制。其二,在国家司法救助过程中涉及心理疏导与思想教育等问题可以聘请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实施,这种形式较为简便易行,从而丰富国家司法救助的形式。

(三)加强国家司法救助机关的内部专业化分工

上述两点属于比较专业化的制度构想,其实现具有一定的难度,且在实现过程中伴随着制度设计,相对比较复杂,尚需要进一步论证。针对目前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可以考虑较为简易的途径,以实现国家司法救助社会化,即基于现有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对其内部进行专业化分工,使国家司法救助更具专业化,救助形式更加多元化。具体包括:其一,加强国家司法救助责任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专业化培训。通过培训使得国家司法救助机关的工作人员掌握更多的社会工作知识,便于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形式多元化。其二,可以考虑在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内部成立专门责任机构,专门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专业化与多元化。其三,可以尝试由国家司法救助机关通过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向被救助者提供有关心理疏导及思想教育等方面的帮助,[94]使救助更具实效。这种形式相对于前述两种新途径更为简便可行,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在此过程中履行好监督职责即可。

【注释】

[1][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等译,译林出版社,2015,第202页。

[2][智]F.瓦雷拉、[加]E.汤普森、[美]E.罗施:《具身心智:认知科学和人类经验》,李恒威、李恒熙、王球、于霞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第11页。

[3][日]渊一博:《对认知科学的认知》,劳永光译,春秋出版社,1989,第11页。

[4]RobertAudi.Epistemology:AContemporaryIntroduction totheTheoryofKnowledge.Third Edition.Oxon:Routledge,2011:40.

[5]专名是以概念化的认知方法去定义和包含具体的实体。每个概念构成中主要包含的是相似性成分,相似性就是两个或更多的存在者之间的关系,它们拥有相同的特征。[美]安·兰德:《客观主义认识论导论》,江怡、李广良、侯艳译,华夏出版社,2007,第10页。

[6]俞宣孟:《本体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第15页。

[7][德]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商务印书馆,2010,第90页。

[8]概念最初是绝对的自身同一。[德]黑格尔:《逻辑学》,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66,第348页。

[9][美]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张书友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第19页。

[10]郑发祥:《主体心理学》,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第8页。

[11]许涤非:《双主体认知逻辑研究》,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第9页。

[12]李培俊:《学习学概论》,国防工业出版社,2006,第6页。

[13]习得主要被用于语言学中,指的是通过自然接受指导有意识无意识的学习第二语言的过程。[英]埃利斯:《第二语言习得概论》,牛毓梅译,商务印书馆,2015,第4页。

[14]房国静、王雪、王奕丽:《第二语言习得:学习者与社会文化》,黑龙江朝鲜民族出版社,2012,第2页。

[15]法治宣传与传统的法制宣传的内涵有所不同,法治宣传更加强调宣传教育之于法治思维形成的重要性。相关文献可以参见王立民《当代中国的法制新理念:论依法治国方略》,文汇出版社,2003,第294页。李升元:《公民意识教育 法治实践的附加价值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5,第176页。

[16][美]罗伯特·E.弗兰肯:《人类动机》,郭本禹等译,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33页。

[17][美]杰拉尔德·A.波特菲尔德、肯尼斯·B.霍尔·Jr:《社区规划简明手册》,张晓军、潘芳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第8页。

[18]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1页。

[19]2014年《意见(试行)》出台后,有关司法救助的论文成果较多。基于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的检索,以“司法救助”为篇名的文章有577篇,其中学术论文占70%,cssci来源论文占6%左右,未检索到以“民族地区”与“司法救助”为篇名的论文,有关司法救助的学术专著较少。以“司法救助”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有刘鑫桢的《诉讼救助实务之研究》,其他研究成果则散见于相关著作中,如张卫平的《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王亚新的《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等。在研究项目方面,国家进行了大力支持,但获得的立项还不是非常多。总体而言,国家司法救助的研究程度不够深入,这与国家司法救助理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有着密切联系。

[20]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392页。

[21][美]艾尔弗雷德·S.雷格尼里:《1979年美国国会的被害人立法情况》,载[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论文集》,许章润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第398页。

[22]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第168页。

[23]孙谦:《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之思考》,《法学研究》2007年第2期。

[24][美]戴尔·H.申克:《学习理论》,何一希、钱冬梅、古海波译,江苏教育出版社,2012,第225页。

[25][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人民出版社,1972,第238~240页。

[26]沈泰昌:《系统工程》,浙江教育出版社,1986,第1页。

[27][美]艾勒斯·M.阿沃德:《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戚安邦等译,天津科技翻译出版社,1989,第6页。

[28]系统稳定与本质的联系形成了系统的结构,相同的部件具有不同的结构时,就会产生不同的功能与效果。顾培亮:《系统分析》,机械工业出版社,1991,第20页。

[29][英]赫伯特·斯宾塞:《社会静力学》,张雄武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113页。

[30]有关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国家司法救助可以参见《贵州省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31]《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

[32][美]罗科斯·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10,第114页。

[33]从法治原则的角度看,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必须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所设定的范围内活动,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标准、程序行使权力。孙笑侠:《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109页。

[34][美]理查德·拉克曼:《国家权力》,郦菁、张昕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第1页。

[35]具体参见《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工作细则》及《实施办法》有关责任追究的规定。

[36]将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司法救助界定为具体行政行为,并依据行政法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是可行的。

[37]风笑天:《社会学导论》,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1997,第24页。

[38][美]玛格丽特·波洛玛:《当代社会学理论》,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第238页。

[39]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理论系统、规则系统、组织系统以及设备系统。徐祥运、刘杰:《社会学概论》,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第203~206页。

[40]庞树奇、范明林:《普通社会学理论》,上海大学出版社,2011,第308页。

[41][美]罗纳尔德·L.杰普森:《制度、制度影响与制度主义》,载[美]沃尔特·W.鲍威尔、保罗·J.迪马吉奥:《组织分析的新制度主义》,姚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第157页。

[42]资金总量不足、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比率。

[43]法律考虑的可能性越多,法律的适应性也就越强。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第548页。(https://www.daowen.com)

[44][英]马林诺斯基:《文化论》,费孝通译,中国民间文艺出版社,1987,第96页。

[45][美]彼特伯格:《社会学导引:人文取向的透视》,黄树仁、刘雅灵译,巨流图书公司,1983,第88页。

[46]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中国长安出版社,2009,第111页。

[47][英]吉登斯:《现代性与自我认同》,赵旭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第19页。

[48][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第359页。

[49]张兴杰:《现代社会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第227页。

[50]法律机构的专业化是其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重要特征。陈信勇:《法律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0,第54页。

[51]Susan Herman and MichelleWaul.Repairing theHarm:ANewVision forCrimeVictimCompensation in America.Washington,DC:NationalCenterforVictimsofCrime,2004.

[52][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林聚任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第137页。

[53]社会工作所关心的是帮助人提升社会功能,即人与人和社会制度互动的方式方法。[美]莫拉莱斯、谢弗:《社会工作:一体多面的专业》,顾东辉等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9,第20页。

[54][英]罗伯特·莱顿:《他者的眼光——人类学理论入门》,蒙养山人译,华夏出版社,2005,第5页。

[55]博格和卢克曼认为制度形成行动中的命中注定模式,引导它沿着一个方向行动而反对其他一些理论上的定向。[英]杰西·佩罗兹、约翰·思科:《社会结构》,允春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第36~37页。

[56][俄]弗·伊·多博林科夫、阿·伊·克拉夫琴科:《社会学》,张树华、冯育民、杜艳钧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第1页。

[5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83页。

[58]法律应当量身定做,仅仅适用于特定的国家;法律应该与业已建立的政体性质和原则相吻合;法律还要顾及国家的物质条件、气候、地理环境以及人们的生活方式等。[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卷)》,许明龙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5页。

[59]周旺生:《立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156页。

[60][英]汤姆·宾汉姆:《法治》,毛国权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5页。

[61][意]达尼洛·佐洛:《法治:一个批判性的回顾》,载[意]皮特罗·科斯塔、达尼洛·佐洛《法律的规则:历史、理论及其批判》,田飞龙译,上海三联书店,2015,第1页。

[62]在人数众多、复杂性程度较高的时候恰恰是最需要法治的时候,同时也是司法供给不足最严重的时候。[美]尼尔·K.考默萨:《法律的限度:法治、权利的供给与需求》,申卫星、王琦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7页。

[63][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第246页。

[64]公丕祥:《权力现象的逻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150页。

[65]从本质上看,即人们对于权利是否存在形成一致肯定的意见,权利才有意义。[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册)》,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68页。

[66]社会关系的意义内涵可以由相互的共识而形成,这意味着参与者彼此承诺着将来的行动。[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37页。

[67][美]T.W.舒尔茨:《制度与人的经济价值的不断提高》,载[美]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253页。

[68][英]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第359页。

[69]倪正茂:《法哲学经纬》,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6,第161页。

[70][德]马克斯·韦伯:《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张乃根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第226页。

[71]胡建淼:《法律适用学》,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第537页。

[72][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68页。

[73]修义庭:《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上海远东出版社,1993,第195页。

[74]董晓波:《法律文本翻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第98页。

[75][英]约翰·雷:《亚当·斯密传》,胡企林、陈应年译,商务印书馆,1983,第340页。

[76]冼景炬、程乐:《不同司法权中的法律术语:法律同一性背后的差异性》,载[法]安妮·瓦格纳、[印度]维杰·K.巴蒂亚《社会法学的多样性与包容性:法律符号学之探索》,张法连、叶盛楠、吴萧、刘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246页。

[77][英]哈特:《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2006,第14页。

[78]马怀德:《我国法律冲突的实证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第4页。

[79]汪全胜:《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第17页。

[80]刘豪兴、朱少华:《人的社会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第19页;[美]克莱德·克鲁克洪:《文化与个人》,高佳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第83页。

[81]刘焯:《法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15页。

[82][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潘大松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第93页。

[83]范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第362页。

[84]姚小林:《司法社会学引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第3页。

[85]王建国:《司法制度原理》,郑州大学出版社,2010,第35页。

[86]杨旭:《意大利少年司法社会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第267页。

[87]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第253页。

[88]根据有效的社会行为只需而且只要每一位事实上能够并且愿意参与社会行为的人,都没有被禁止参与,则应当称此时的社会关系是开放的;相反,如果社会关系的意向内容和有效秩序禁止、限制这样的参与,或者给它附加一些条件,这一社会关系便完全的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外封闭的。[德]马克斯·韦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顾忠华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第70页。

[89]洪果:《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一种思想关系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第46页。

[90]西方司法社会化是建立在严谨的司法程序保障基础之上的。毕玉谦、唐俊、黄海涛、刘鹏飞:《民事审判与调解程序保障机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第347页。

[91][美]卡明斯、塞维尔、佩德瑞克:《社会工作技巧演示》,韩晓燕等译,格致出版社,2011,第1页。

[92][英]佩恩:《现代社会工作理论》,何雪松、张宇莲、程福财、丁慧敏译,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09,第4~6页。

[93]郭景萍:《社会工作机构的运作与管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第13~14页。

[94]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相关内容可以参见岳经纶《社会政策与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第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