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意识仍需提升
法律意识是一系列复杂的意义和范畴,人们根据自己的经历与法律知识对这些意义和范畴产生了不同的理解,这种意识表现为一种常规的或者自然的做事方式。[15]这体现了法律意识具有时间上的惯性。法律意识作为一种人的意识活动受制于人的主观因素与外在客观因素。就国家司法救助的法律意识而言,意识主体不论是司法工作人员还是被救助者,意识水平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率、国家司法救助效果及国家司法救助形式产生影响。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法律意识实证调研,不难发现,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意识水平总体不高。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情况存在地域差异
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情况可以通过司法救助案件申请数量反映出来,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申请数量是指单位统计年度内向司法机关申请并获得批准司法救助的案件数。具体而言,由于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基本发生于执行阶段,故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情况是指向法院申请执行救助并获批准的司法救助案件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情况是指向检察院申请刑事被害人救助并获批准的司法救助案件数。申请情况实际上也反映了在司法过程中国家司法救助的发生情况。以NJ州、HH州与QJ市为例,NJ州2014年至2016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主要为执行救助)的申请数分别为24件、68件、28件,HH州2014年至2016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申请数分别为95件、121件、71件,QJ市2014年至2016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申请数分别为567件、774件、549件(见表4.2),HH州与NJ州的司法救助申请案件数都比QJ市的低很多。由此可见,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情况(发生情况)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呈正相关性。由于法律意识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法律需要,[16]故当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作为法律意识的国家司法救助意识水平也就越高。国家司法救助意识水平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数量,这是造成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数量较低的主观因素。
表4.2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部分地区国家司法救助(执行救助)申请(发生)情况

说明:S为人民法院司法救助案件申请数;G为该地区国民生产总值(GDP)
数据来源:2014年《NJ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NJ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2016年《NJ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HH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5年《HH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及2016年《HH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至2016年HH州、NJ州及QJ市各年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20年5月
(二)对国家司法救助了解不到位(https://www.daowen.com)
基于对NJ州FG县、LC市ZK县及PE市XM县的国家司法救助意识的问卷调查发现,这些地区大部分群众还不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情况,甚至不知道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见表4.3)。
表4.3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意识情况调查

说明:问题:您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吗?A.没有听说过 B.听说过,但具体内容不清楚C.听说过,并了解具体内容
数据来源:依据“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司法救助问卷调查表”第10问的回答情况统计,2020年5月
(三)原因分析
第一,法律教育资源有限。传统的法律教育将法律教育的层次局限于学历教育(或者高等教育)。[17]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法律教育的外延,并将法律教育精英化了。然而大众化的法律教育则不仅限于学历教育,还包括各类法律培训及法律宣传等。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与法治教育资源的制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法律意识。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法律教育资源有限表现为:其一,专业化的法律人才储备不够。在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的普通高等学校中基本没有开设法学专业,本土化的法律人才储备较少。其二,司法机关内部培训制度化程度不够。司法机关内部培训是提升司法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与技能的重要途径,但由于培训往往流于形式且培训任务的绩效化导向明显,培训效果不突出。第二,法治宣传不到位。法治宣传是普及法律知识的重要手段,也是人们获取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法律知识内化的程度越高,[18]法律意识越强。由于在法治宣传中涉及国家司法救助的内容较少,人们获得的相关法律知识就少,从而很难形成独立的国家司法救助意识。第三,部分少数民族纠纷解决机制的影响。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分配乡民权利义务的规则,[19]为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非正式的解决方式,这种方法使当事人在纠纷解决时不进入司法程序,进而国家司法救助也不会启动,国家司法救助意识也较难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