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传统因素

第二节 法治传统因素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具有独特的民族习惯与民族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变迁中,这些习惯与文化对当地的基层社会治理与司法实践都产生了一定的积极影响。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作为国家制度在当地发挥着积极的社会效用,最大限度地满足了申请救助者的需求,为社会稳定、民族团结与社会发展提供了司法层面的制度保障。从多元纠纷解决的角度看,民族习惯、习惯法及民族文化在基层社会的纠纷化解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伴随“枫桥经验”在全国范围的推广及多元纠纷解决制度的推进,少数民族直过区通过调解、和解或仲裁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法,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的纠纷,纠纷在诉前得到了有效分流与化解。由于国家司法救助发生在司法过程中,故当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法将纠纷化解在诉讼前,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率就相对下降。从纠纷解决的适用依据看,习惯与法律之间存在着过渡,一方面,习惯与规范在被违反时都会产生某种约束效力,而效力的不同仅体现在对违反习惯或者规范的反应方式上;[13]另一方面,作为公共规则的习惯被法学家进行理论阐述(解释)后就具备了内在的逻辑性,从而成为具有内在逻辑体系与约束力的“习惯法(民间法)”。[14]由此可见,民族习惯与法律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同质化”。除习惯外,民族文化对法律制度也存在着影响,文化具有在历史记忆与传统中通过各种方式塑造社会生活的力量,这种力量可以不依赖于惯例或者组织的社会化。[15]这种力量也可以逐渐扩大到法律制度层面,故民族文化对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也会产生一定影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