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
从功能论的角度看,社会制度具有行为导向、社会整合、传播创造文化功能及社会化功能。[43]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制度的衔接正是其功能互补性决定的。为保障获得国家司法救助权的全面实现,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进行衔接是非常有必要的,针对目前国家司法救助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在国家司法救助中实现社会救助全覆盖
社会救助是由政府向社会脆弱群体提供物质帮助与服务帮助,使其摆脱生活危机的一种生活保障制度。[44]因此,社会救助具有救贫助穷的功能,[45]由此可见,社会救助的标准具有最低性与最大程度的覆盖性。通过对衔接机制存在问题的分析,本书认为具体衔接途径包括:其一,国家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同步性。从救助的时间顺序看,国家司法救助一般可能早于社会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当告知申请也可获得社会救助,实现两者同步。其二,国家司法救助机关与社会救助机关实现信息共享与工作机制对接。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应当将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申请人的信息主动告知社会救助机关,并由社会救助机关对申请人实施救助。在工作衔接上,国家司法救助机关与社会救助机关应当定期进行救助工作的沟通与交流,确保工作机制顺利对接。其三,实现社会救助在国家司法救助中的全覆盖。《意见(试行)》中对于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生活困难的标准并未明确规定,但通过考察部分省区的具体实施办法,可以发现国家司法救助的生活困难标准一般以社会救助的最低生活标准为依据。照此逻辑,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申请人其经济生活水平应当在最低生活水平之下。由此,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也应该有条件获得社会救助。
(二)在国家司法救助中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https://www.daowen.com)
法律援助最早表现为对穷人给予法律帮助的一种慈善行为,[46]在法律援助制度化后,法律援助被作为这一种具有社会救助属性的制度而确定下来。针对目前存在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衔接不到位的情况,解决的具体途径有:其一,实现法律援助与国家司法救助的同步性。从诉讼的时间顺序上看,法律援助一般要早于国家司法救助,在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其是否可以获得国家司法救助进行合理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告知当事人是否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在国家司法救助过程中协助当事人获得国家司法救助。其二,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精准对接。要实现两个制度的精准对接可以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机关与法律援助主管机关的信息共享与有效的工作衔接来实现。其三,实现法律援助在国家司法救助中的全覆盖。由于法律援助的生活困难标准高于国家司法救助的生活困难标准,这意味着能获得国家司法救助的当事人,也有资格获得法律援助,在此情况下,可以实现法律援助的全覆盖。
(三)与社会工作机制衔接
《意见(试行)》《工作意见》与《工作细则》中规定国家司法救助方式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辅以思想疏导与宣传教育,[47]但实践中救助方式单一化的问题较为严重,即救助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思想疏导与宣传教育的重要性。为使救助申请人获得全面的救助,有必要在国家司法救助中引入社会工作机制。虽然社会工作并不属于法定的救助制度,但在当今社会其社会功能是较为明显的。一般情况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在司法救助中引入社会工作机制,使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人除了获得经济帮助外,还能获得专业化的精神帮助与思想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