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社会筹集激励机制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社会筹集渠道比较单一。从理论上讲,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应当以政府预算为主导,这本身也是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但在政府预算有限的情况下,鼓励社会资金的投入,对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一方面,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缺口获得弥补;另一方面,在社会的积极参与下,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影响力必然增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社会筹集渠道就会拓宽。结合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实际情况,救助资金社会筹集多元化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实现:
(一)建立社会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
《意见(试行)》指出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方式。[11]《意见(试行)》中规定鼓励法人、个人的社会捐助。从伦理学的角度看,鼓励仅仅只是一种道德上的正面评价,作为具有经济理性的企业法人本质上具有趋利性,[12]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决定的。为进一步扩大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筹集渠道,可以尝试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筹集的激励机制。所谓激励机制是指在鼓励社会主体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进行投入的同时,对该社会主体进行一定的奖励。这种奖励不同于物质奖励。比如企业在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进行捐助后,政府可以在政策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对该企业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平台,抑或通过名誉奖励的方式,提升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从而使企业获得更多的交易机会。当然,这种尝试还需要时间进行验证,而且这种激励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构成。(https://www.daowen.com)
(二)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社会监督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的监督。实现司法救助资金社会监督的主要途径就是将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透明化、公开化。具体包括:其一,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化。应当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专门账户,该账户具有唯一性,所有收支都必须经由该账户。必须将原来已经建立的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账户、民事案件执行救助资金账户与涉法涉诉信访人员救助资金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并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从而实现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管理的透明化。其二,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化。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