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委政法委领导下尝试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系统

三、在党委政法委 领导下尝试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系统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专业化程度不够是阻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展的重要因素,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国家司法救助功能。为解决专业化程度不够的问题,使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成为一种长效机制,应当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系统。从制度逻辑上讲,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46]坚持党的领导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与基本前提。从专业化理论上讲,社会分工使人们松散的互动模式变得专门化与精确化,[47]人们的行为也朝着专业化的方向发展,[48]专业化为制度建设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技术保障,也为制度功能的全面实现奠定了基础。基于此,解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专业化程度不够的问题,可以从组织机构专业化及人员专业化两方面寻找解决途径。

(一)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构

从制度构成的要素看,组织系统作为实现制度目标与功能的媒介与实体,[49]在制度功能的实现过程中发挥着系统中心的关联与决定作用。在国家司法救助系统中,组织系统表现为国家司法救助机构,如果将国家司法救助作为一种专业化程度极高的制度,那么应该存在与之对应的专业化法律机构。[50]以刑事被害人救助为例,在许多国家都建立了专门化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构,例如,美国于1965年在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夏威夷州及马萨诸塞州建立了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犯罪被害人法案》(TheVictimsofCrimeAct,VOCA)规定由司法部被害人补偿办公室负责全国的补偿计划。[51]从机构设置上看,被害人救助(或者补偿)机构与司法机关完全分离,实现了较为精确的分工,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救助专业化提供了组织保障。结合目前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机构设置的具体情况,可以尝试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构,这样有利于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与专业化水平的提升,也有利于国家司法救助功能最大化。具体实现途径可以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坚持党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根本保证。其二,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建立与司法机关相分离的国家司法救助专门机构。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分别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分工相对分散,且专业化程度不够,可通过建立专门化的国家司法救助机构解决此问题,例如,在党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成立专门的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专门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二)国家司法救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专业化

就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构相对还比较困难,但国家司法救助专业化问题可以通过国家司法救助机关与工作人员的专业化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其一,国家司法救助机关的专业化。鉴于目前国家司法救助机构分散性的特点,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构较为困难,只能通过提升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的专业性来解决国家司法救助专业化问题。建议在国家司法救助主体责任机关内部设置独立的专门国家司法救助部门,专门负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从机构职责上看,该部门属于国家司法救助主体责任的内部机构。其二,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人员的专业化。从职业专业化的角度讲,专门职业具有三种价值,即知识、价值与利他主义。[52]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人员也应当具备这三种价值属性,首先应当具备国家司法救助方面的专业知识,这种专业知识不仅仅限于法律文本的规定,更多的还应当掌握有关社会工作及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这对于目前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人员而言是比较大的挑战。其次应当具备国家司法救助方面的工作技能,这种技能与社会工作技能类似,主要旨在帮助困难群体走出困境,并促进人与人和社会制度的良性互动。[53]这种技能与司法职业技能大相径庭,对于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人员而言具有较大挑战。可以定期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技能培训及聘请社会工作者介入国家司法救助以提升国家司法救助的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