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问题的解决与机制创新

第一节 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问题的解决与机制创新

萨缪尔森认为:“公共物品(publicgoods)是这样一些产品,无论每个人是否愿意购买它们,它们带来的好处不可分割地散布到整个社区里。”[4]基于公共物品(或产品)的非排他性,其具体形态包括国防、治安、法律制度、公共基础设施、教育及公共卫生等。[5]从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属性看,国家司法救助为不特定的申请执行人、刑事被害人及涉法涉诉信访人提供了一种帮助,具有非排他性的特征,其公共产品的属性是显见的。理论上,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可以包括中央政府直接供给及地方政府直接供给,还可以通过私人提供。[6]作为公共产品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供给不足是其发展进程中最为凸显的问题,制度供给不足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上文对此已作论述。救助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则应当寻求财政支持与社会参与进行解决,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的资金运行制度。总体包括:通过科学测算适当增加国家司法救助资金预算、建立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社会筹集激励机制、构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专项收入与资金回收机制补足资金缺口。(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