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救助形式单一

三、救助形式单一

国家司法救助方式是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落实手段与途径,是国家司法救助外在功能的具体表现形式。依据《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工作细则》及《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家司法救助形式不仅包括以救助金给付为主的救助形式,也包括思想疏导、宣传教育以及社会工作参与等救助形式。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的实证调研不难发现,虽然规范性文件中确认了除经济支付外还有其他救助形式,但实际操作中基本上还是以救助金发放为主,甚至在某些地区救助金发放成了国家司法救助的唯一形式。具体而言国家司法救助形式单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司法救助金在国家司法救助形式中居于首要地位

从政策伦理的角度看,虽然许多社会中最大的议题都涉及金钱,但仍然可以将个人利益局限在社会责任内讨论,[81]这意味着金钱对政策的衡量是有限的。在国家司法救助中,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发放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运行效果,这促使国家司法救助主体责任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金视为救助形式的核心。从经济学上看,这也是经济理性(利益最大化)的体现。[82]

(二)其他救助形式的弱化

当经济理性促使国家司法救助主体责任机关将国家司法救助金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的核心,甚至是唯一救助形式时,其他救助形式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弱化,甚至虚化。国家司法救助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形式基本上就是发放救助金,而其他救助形式并未得到广泛的运用。[83]

(三)救助的经济绩效化与救助功能的局限

司法绩效综合评价被作为体现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指标,[84]虽然绩效评估对于司法管理有着重要意义,但过于追求经济化的绩效评估却会适得其反,导致国家司法救助以救助金为核心的救助格局形成。同时,也会导致救助形式不协调的情况出现,即救助金的发放成为救助形式的侧重点,其他救助形式并未能发挥作用。救助功能仅被局限于经济利益的补偿,这在很大程度上弱化了国家司法救助的社会功能,功能最大化难以实现。

(四)原因分析

第一,国家司法救助的辅助性。依据《意见(试行)》规定,国家司法救助的辅助性是国家司法救助旨在解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及被侵权人生活上的极度困难,且采取一次性救助原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的不在救助之列。辅助性实质上意味着国家司法救助的附属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降低人们对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视程度,救助形式的多元化程度降低。第二,国家司法救助主体责任机关的功能单一。从权力分工的角度讲,民主应当强调权力的分工,[85]从而保护个人自由,权力分工是国家机关专业化的基本表征,国家机关的专业化带来的也就是国家机关功能的单一化。目前,国家司法救助机关是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及检察院。依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这些机关具有明确的功能,并且功能具有专业化的特征。基于此,由于国家机关的功能单一,国家司法救助也并非其核心的业务范畴,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司法救助的具体形式。第三,国家司法救助专业化分工不到位。如前所述,劳动分工导致专业化,专业化导致递增效应(生产率的提升),[86]同时提升社会的凝聚力。[87]实践中,国家司法救助机关在社会分工的大前提下,其核心工作并不在于开展救助,所以在国家司法救助责任机关内部也很难实现基于国家司法救助的专业化分工,而国家司法救助专业化分工的弱化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救助形式的多元化。

【注释】

[1]萨姆纳认为制度由风俗转变而来,其构成包括思想、学说、利益、观念及机构等,是一种超级风俗。[英]邓肯·米切尔:《新社会学词典》,蔡振扬、谈古铮、雪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第176页。

[2]这是早期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施切莫勒的观点。[法]贝尔纳·夏旺斯:《制度经济学》,朱乃肖、周泳宏译,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第5页。

[3]制度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将制度定义为博弈结果,第二种是将制度定义为博弈规则,这是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肖特与诺斯的观点。[德]斯蒂芬·沃依格特:《制度经济学》,史世伟、黄莎莉、刘斌、钟诚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第8页。

[4]从制度理论的角度看,制度既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程序也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团体(或实体),其核心内容是制度规则。贺培育:《制度学:走向文明与理性的必然审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第16页。

[5]凡勃伦认为,如果人们通常并不是按照由制度组织提供的习俗性的依据和价值观行事,而只是直接按照人类天生遗传的非习俗化的习性和天赋所提供的依据和价值观行事的话,那么就不会存在制度和文化。这充分说明了制度的实践性。[美]E.K.亨特:《经济思想史:一种批判性的视角(第二版)》,颜腾飞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第267页。

[6][瑞士]皮亚杰:《发生认识论原理》,王宪钿译,商务印书馆,2008,第21页。

[7]石里克认为:“概念不是实在的,而是想象的,是我们所假设的以严格规定的内容来取代意象的东西。”[德]M.石里克:《普通认识论》,李步楼译,商务印书馆,2005,第37页。

[8]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9]参见《意见(试行)》、《工作意见》第一条、《工作细则》第二条及《实施办法》第二条。

[10]参见《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项。

[11][奥]恩斯特·马赫:《认识与谬误——探究心理学论纲》,李醒民译,商务印书馆,2007,第28页。

[12]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法学方法与法律人(第1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498页。

[13]李传敢:《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第53页。

[14]波斯纳认为“法官是一个通才,要就分派给他的每个案件和法律领域撰写司法意见,他有时间压力,法律教授则没有时间压力、专长不足的问题”。[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第189页。

[15][美]萨莉·安格尔·梅丽:《诉讼的话语——生活在美国社会底层人的法律意识》,郭星华、王晓蓓、王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第9页。

[16]法律意识是在法的创制中,将社会发展的法律需要转换为现实的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张正德、付子堂、吴绍琪、施慰然:《法理学》,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第359页。

[17]例如,将法律教育的目的界定为培养法律人才。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第11页。

[18]法律知识的内化是法律社会化的结果之一。饶艾、张洪涛:《法社会学:社会学视野》,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2,第100页;陈信勇:《法律社会学教程》,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第4页。

[19]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1页。

[20][意]葛兰西:《实践哲学》,徐崇温译,重庆出版社,1990,第51页。

[21]《意见(试行)》中指出实现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由国家给予适当经济资助,帮助他们摆脱生活困境,既彰显党和政府的民生关怀,又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

[22]任克勤:《被害人学新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第131~136页;郭建安:《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第301页。

[23][美]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第13页。

[24]马克思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阶级道德或国家道德向社会道德让步,而是相反,后者要向前两者让步。[德]亨利希·库诺:《马克思的历史、社会和国家学说:马克思的社会学的基本要点》,袁志英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4,第634页。

[25]广义的人道主义主张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主张让每个人的个性能力都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狭义的人道主义指欧洲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所奉行和宣扬的一种思想,它与禁欲主义与神道主义相对立,是资产阶级主张自由、平等、博爱、人权,反对封建压制。陈刚:《人的哲学:对马克思的人与自由学说的新探讨》,南京大学出版社,1992,第166页。

[26][美]克里斯蒂娜·孔兹:《法律研究的程序》,赵保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第6页。

[27]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可以参看有关刑事被害人救助的理论基础。主要参见赵秉志:《社会经济稳定的刑事司法保障》,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第208页;吴大华:《刑事法治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第537页;徐汉明:《转型社会的法律监督理念、制度与方法》,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第20页;刘路阳:《中外刑事和解之辩》,中国检察出版社,2013,第406页;卢希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第51页。

[28]第一,对象的所有特征应取决于它在体系中的位置。第二,体系应该能提出足够多的见解。第三,在变更对象特征时保持体系的有序性。第四,体系应该是能再生、可靠的(稳定的、抗干扰的)并且具有预测力。第五,分类应该是内涵的,即应该基于对对象内部特征的分析。第六,分类能一下子达到许多目标。第七,分类应该经得住大批聚合体的更换,就是说即便科学概念和具体研究的方法论发生变化,仍被学者认定是正确的。[苏]E.格拉日丹尼科夫:《哲学范畴系统化的方法》,曹一建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第2页。

[29]金观涛:《系统的哲学》,新星出版社,2008,第197页。

[30]系统的整体性原理指的是,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各个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表现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相加。魏宏森、曾国屏:《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5,第201页。

[3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第265页。

[32]王晓烁:《国家机关权责平衡问题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6,第42页。

[33]行政责任主要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法定义务而承担的一种行政法律后果。罗豪才:《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第218页。

[34]司法责任主要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司法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履行相关职责而承担的一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35]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第3页。

[36]锁利铭:《政府转型——动力与实施机制》,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第33页。

[37]徐艳梅:《管理学原理》,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00,第164页。

[38][美]O.吉弗·哈里斯、斯坦德拉·J.哈特曼:《组织行为学》,李丽、闫长坡、刘新颖译,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第88页。

[39][英]杰西·洛佩兹、约翰·斯科特:《社会结构》,允春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7,第28页。(https://www.daowen.com)

[40]制度分析就是在某种结构分解的基础上,从纵向聚合维度与横向组合维度等方面,研究制度整体及其部分的各种结构性特征。郭旭新:《经济转型中的秩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第68页。

[41][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作为理性的制度化》,雷磊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第2页。

[42][法]昂惹勒·克拉默·马里埃蒂:《实证主义》,管震湖译,商务印书馆,2001,第4页。

[43]孙广振:《劳动分工经济学说史》,上海人民出版社、格致出版社,2015,第16页。

[44][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2,第5页。

[45]PerryG.Mehrling,RogerJ.Sandilands.Moneyand Growth:Collected EssaysofAllyn Abbott Young(RoutledgeStudiesin theHistoryofEconomics).Routledge:Reprintedition,1999/3/18.

[46]吕世伦:《当代法的精神》,武汉大学出版社,2013,第303页。

[47][美]迈克尔·D.贝勒斯:《程序正义——向个人的分配》,邓海平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7~8页。

[48]狄小华、李志刚:《刑事司法前沿问题——恢复性司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05,第12页。

[49]国家司法救助的实际目标体现为通过救助实现民事执行案件的终结、刑事诉讼的终结及涉法涉诉信访的终结,这与诉讼制度的实际目标是一致的。

[50]江长江、汪士寒:《现代管理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第13页。

[51]李步云:《论法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第383页。

[52]独立思考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基本品质,内桑森大法官就告诉他的学生应当独立地寻找问题的答案。[美]约翰·保罗·斯蒂文斯:《五位首席大法官——最高法院杂忆》,何帆译,上海三联书店,2014,第3页。

[53][美]戴维·L.韦默:《制度设计》,费方域、朱宝钦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第11页。

[54]司汉武:《制度理性与社会秩序》,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第156页。

[55]人类的交往包括经济生活中的交往,都依赖于某种信任,信任以一种秩序为基础,而维护这种秩序就需要依靠各种禁止不可预见性行为与机会主义行为的规则,我们称这些规则为制度。[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 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0,第3页。

[56][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第69页。

[57]在这里的“司法”采用了广义的标准,即司法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适用法律处理诉讼案件与非诉事务的制度,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监狱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调解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冀祥德:《司法制度新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第3~4页。

[58][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张守东、李静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第203页。

[59][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3,第193页。

[60][美]查尔斯·K.威尔伯,肯尼思·P.詹姆森:《经济学的贫困》,范恒山、郑红亮译,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3,第163页。

[61][美]李·J.阿尔斯通:《制度经济学的经验研究:一个概述》,张五常、[美]道格拉斯·C.诺斯、[美]李·J.阿尔斯通:《制度变革的经验研究(论文集)》,罗仲伟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第31页。

[62][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下册)》,刘云德、王戈译,辽宁人民出版社,1987,第270页。

[63]高全喜:《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哈耶克的法律与宪政思想》,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21页。

[64][美]布赖恩·Z.塔玛纳哈:《法律工具主义与法治的张力》,田桂花译,载张丽清《法治的是与非:当代西方关于法治基础理论的论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第66页。

[65][英]迈克尔·欧克肖特:《论历史及其他论文》,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第190页。

[66]法定的规范必须经过澄清、精确化之后才能适用。[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第15页。

[67]彭中礼:《法律渊源论》,方志出版社,2014,第254页;[德]卡尔·恩吉施:《法律思维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4,第2页。

[68]吴伟平:《语言与法律——司法领域的语言学研究》,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第76页。

[69]刘红银:《法律语言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104页。

[70]参见《意见(试行)》第二点,《工作意见》第三条,《工作细则》第七条。

[71]参见《实施办法》第五条。

[72]参见《工作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73]参见《工作细则》第二条。

[74]参见《实施办法》第二条。

[75]A.C.Hutchinson,T.M.Benditt.Law asRuleand Principle.PaloAlto: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HomePage,p.168.

[76][美]罗斯科·庞德:《法的新路径》,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第3页。

[77][英]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彭小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第103页。

[78]孙潮:《立法技术学》,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第8页。

[79]周旺盛、张建华:《立法技术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第49页。

[80]王全胜:《立法后评估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第17页。

[81][美]托马斯·谢林:《选择与结果》,熊昆、刘永谋译,华夏出版社,2007,第4页。

[82]樊纲:《经济文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5,第45页。

[83]司法救助机关仅仅针对社会舆论关注度比较高的个案实施了除救助金以外的其他救助形式,多元化体系化的司法救助形式尚未形成。

[84]江必新:《司法绩效综合评价的实践与思考》,《中国审判》2006年第6期。

[85]汪行福:《通向话语民主之路:与哈贝马斯对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第222页。

[86][德]施里特:《习俗与经济》,秦海、杨煜东、张晓泽译,长春出版社,2005,第200页。

[87][法]埃米尔·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第2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