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2026年02月10日
第一节 执行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依据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构成的基本情况,法院民事执行救助是国家司法救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院对在执行程序中因为特定原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等),无法通过被执行人处获得有效赔偿的经济特别困难的救助申请人,提供帮助以解决其迫切的生活经济困难的一种救助。法院民事执行救助被有的学者认为是社会救助在司法制度中的一种延伸或者异化,[5]具有能动司法的属性,[6]是人民法院作为救助主体主动提供的一种体现人文关怀的司法措施。通过近十年的司法实践,法院执行救助在化解矛盾与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14年《意见(试行)》颁布后,法院执行救助被明确的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的基本构成类型,其救助范围与个体功能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7]但总体的社会功能并未发生明显变化,其制度化进程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运行现状的实证调研,并结合该地区的实际情况,该地区法院执行救助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