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制度变迁与实践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进程与实施状况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制度变迁则决定社会演进的方式,因此,它是理解历史变迁的关键。
——[美]诺斯
诺斯认为:制度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制度构造了人们在政治、社会或经济方面发生交换的激励结构”。[1]制度的形成是有条件的,[2]是社会经济多元因素发展的共同结果,具有特定性、统一性与规范性。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同样是在社会经济多元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形成的。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实践中不断完善并通过制度价值与制度程序发挥作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亦是如此。从制度价值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发端于人们对于弱者的一种倾向性的支持,这就意味着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仅具备司法制度的属性,同时也具备救助制度的属性。这种双重属性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一项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有别于其他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从形成到发展经历了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在全国各地的实践效果也因为地域差异而略有不同。本书的研究旨在通过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实证调查,发现存在问题,针对问题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运用多学科的分析方法,从理论上提出符合制度价值与制度逻辑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路径。
本编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运行状况进行详细分析。
第一,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三个内容:其一,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具体包括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社会经济发展因素(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政预算)。其二,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的法治传统因素,主要有直过民族的纠纷解决习惯法以及直过民族法律意识因素。其三,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社会保障因素,具体有社会保障基本情况、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对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的制度化进程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其一,制度变迁:国家司法救助法治化,具体有初步探索阶段、经验积累阶段以及制度转型阶段。其二,制度依据: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规范体系,具体包括国家层面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云南省有关国家司法救助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程序。
第三,对国家司法救助系统化进行分析,具体包括民事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救助。
第四,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的具体情况,主要包括:其一,2014年以前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运行情况,具体有2014年以前云南省国家司法救助、2014年至2015年DH州国家司法救助运行基本情况以及2014年PE市国家司法救助基本情况。其二,2014年至2020年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运行情况,具体包括资金拨付情况、资金支出情况以及资金结构情况。其三,2014年至2020年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情况,具体有2020年DH州法院系统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情况、2014年至2020年LC市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情况、2014年至2020年HH州法院系统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情况以及2014年至2020年NJ州国家司法救助实施情况。
【注释】
[1][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第3页。
[2]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