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五章 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层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制度运行有时也称为制度执行,是在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将制度规定付诸执行的过程。[1]制度作为对个人行为具有控制力的集体行动,可以表现为具有组织性质的机构,[2]也可以表现为一系列具有约束力的规则集合。[3]据此,制度运行(抑或制度执行)实质上就表现为制度机构及其运作与制度规则执行两个方面。在制度机构运作方面,制度机构是承载制度的实体,同时也是制度实践的主体。国家司法救助机关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运行的基本载体。如前所述,其内部的组织机构与职权配置直接影响国家司法救助的个体效果与社会效应。在制度规则执行方面,制度规则的执行或贯彻是制度实践的核心内容,也是制度设计的预期得到实现的过程。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制定与适用体现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进程。依据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规定、救助主体与救助案件的类型,国家司法救助基本被划分为法院执行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救助、检察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及法院、检察院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从制度功能上看,国家司法救助就可大致分为执行救助、刑事被害人救助及涉法涉诉信访救助三个类型。[4]本书关于制度运行的论证也将从这三个类型展开。(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