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理论的历史逻辑

一、权利理论的 历史逻辑

(https://www.daowen.com)

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从历史上看,权利理论经历了从古典自然法到社会法学的发展历程。权利观念则从自然权利观发展为法定权利观,再从法定权利观发展到社会权利观。

第一,古典自然法学中的权利观。在古典自然法学中,权利呈现为自然权利的状态。古希腊的先哲将自然权利与自然德性紧密联系,并区别于法定权利,并将自然与合法性等同起来。[3]在后古典自然权利时期,[4]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赋予人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是每个人“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随意运用自己力量的自由,[5]洛克则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人享有自然权利,且权利具有平等性。[6]自然权利被认为是取决于一项绝对的、无条件的权利——根本的道德事实或所有的正义和道德的唯一根基。[7]由此可见,自然权利观是一种较为朴素的权利观,为人的权利的来源奠定了理论基础。

第二,实证主义法学中的权利观。在法律被当作一种“纯粹技术性”的调整手段进行论证时,[8]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利观主导了近三个世纪,在古典自然法学衰微后,实证主义的权利观占据了主导地位。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议题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分离,[9]法律实证主义认为法律的有效性与道德的价值判断并无关系,但如边沁认为的无论善法恶法都值得人们服从的观点也是不正确的。[10]权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权利服从于实证法目的,[11]只有法律规定了权利义务,该权利义务也才存在。[12]虽然法律实证主义给权利的来源划定了一个较为理性的界限,但是由于缺乏道德性的价值判断,使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存在论证上的瑕疵。

第三,法律社会化中的权利观。20世纪中叶后,法律社会学逐渐兴起,法律社会化成为其重要的研究对象。[13]社会生活是检测法律文件与法律命题的标准。[14]法律将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具体包括社会分层、关系的远近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因素的影响。[15]由此,权利作为法律中的核心内容,当然也会受到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权利社会化备受关注,权利社会化重要表现就是社会权利的兴起,这是伴随国家责任与社会福利而兴起的一种更具保障性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