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探索阶段

一、初步探索阶段

制度发展的层次一般是从简单到复杂,[7]简单的制度可以表现为一些习惯风俗,复杂的制度可以表现为国家制度,两者之间存在着某种量上的关系,即复杂制度是简单制度的集合。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发展其实也遵循了这一规律,即从简单到复杂。在我国,正式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确立于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将司法救助界定为诉讼费用的减免缓。[8]该制度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在云南省得到充分的贯彻实施。这是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初期形态,在此阶段,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其特征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司法救助制度从属于民事诉讼制度阶段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司法救助是诉讼费的减免缓。从制度属性上看,该时期的司法救助制度仅仅是从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种针对经济困难当事人的辅助制度,该制度不存在独立性,与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内涵大相径庭。该时期制度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其一,诉讼费制度功能主要表现为保障诉权、引导程序、[9]调解案件以及防止滥诉,[10]救助功能并没有充分体现。其二,诉讼费减免制度属于程序制度的范畴,与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具体内容不同。(https://www.daowen.com)

(二)诉讼费减免制度仅限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

诉讼费减免制度仅限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经济补助覆盖面有限,依据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司法救助是对在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免缓诉讼费的制度。[11]首先,该制度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不适用于刑事诉讼,其涉及面缩小。其次,诉讼费减免缓是当事人法定义务的免除或者少缴,并不意味着义务的排除,其救助层次较低,局限性相对比较明显。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形成初期同样表现为诉讼费用的减免缓,在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由于诉讼标的数额不高,相对应的诉讼费减免缓的比例也是有限的,当然这与诉讼费减免制度的设计直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