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执行救助
民事执行救助简称执行救助,自1999年以来已在全国各地探索性实施了较长时间,[46]从2007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民事执行案件国家司法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来,执行救助在云南省已运行15年,从“宣威模式”到2009年云南省人大制定《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再到2014年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正式成立。执行救助制度可以说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先行者”,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规范化奠定了重要基础,民事执行救助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生活陷入困境,人民法院针对特定范围内的经济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救助的一种制度。其作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化解纠纷、缓解矛盾及促进和谐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一)适用范围
民事执行救助主要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可以分为:第一,适用环节。民事执行救助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第二,适用对象。依据《意见(试行)》以及《实施办法》的规定,民事执行救助主要适用于两类人员:第一类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第二类是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47]
(二)特 征(https://www.daowen.com)
民事执行救助是在执行环节发生的国家司法救助,该救助虽然在程序设置上与其他两种国家司法救助基本一致,但其基本制度特征与刑事被害人救助和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第一,民事执行救助案件类型属于民事法律领域。第二,被救助人的权利具有债权请求权属性。无论是追偿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还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这些权利在属性上都具有债权请求权属性。第三,由于被救助人权利的债权属性,如果执行机关未能尽到穷尽所有执行手段的义务,容易导致“国家代偿”的问题(具体后述)。
(三)功 能
民事执行救助作为国家司法救助的“先行者”,通过长期实践,其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具体表现为:第一,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48]第二,限制性的解决“执行难”问题。执行难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难点问题,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应具有明确的针对性,例如,完善社会信用机制,[49]建全失信被执行人公示限制制度,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强制破产制度以及建立协助执行机制等,[50]上述都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主要方法。虽然执行救助在效果上对执行难问题有着缓解的作用,但依靠执行救助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具体后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