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法律“习得”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意识水平
学习是学习者认知与探索自然社会,获取知识与技能的实践活动。[12]习得(acquisition)是通过自然接触而有意识或无意识获得某种能力或者知识的过程,[13]而在某些场合,习得更多指的是一种在自然环境中潜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获得某种知识技能。[14]从意识自觉的角度讲,习得更偏向是一种无意识自然地获得知识,这个过程是知识与技能内化的过程,主体通过习得获得的知识与技能更加稳定,并能在一定程度被主体内化为一种习惯或者内在思维。国家司法救助意识作为一种法律意识,其内在构成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国家司法救助意识的习惯性。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害,且不能通过诉讼得到有效赔偿或者补偿时,人们会不自觉地想到国家司法救助,并寻求国家司法救助,这就是无意识的习惯性而导致的行为。其二,国家司法救助意识的解释性。当人们将参与国家司法救助理解为一种法律意识不自觉的实现过程,并理解国家司法救助的目标,同时对国家司法救助效果能够进行合理评价,这样的意识就具有了解释性。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意识的提升,一方面可以借鉴学习理论中的“习得”模式,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权利意识的内化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意识的习惯性与解释性。
(一)依赖于法律“习得”的法治宣传[15]
我们学会什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注意什么。[16]如前所述,在学习理论中,习得较于被动学习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基于此,国家司法救助意识的提升应当依赖于法律“习得”。本书借鉴学习理论中的“习得”原理,将法律“习得”界定为基于主体的经验(包括直接的与间接的)将法律知识内化于心的过程。国家司法救助意识的提升也就依赖于国家司法救助知识的“习得”。对于非专业的普通公民而言要将国家司法救助知识内化为意识,可以尝试基于“习得”的法治宣传。主要方式有:其一,通过情景体验将国家司法救助知识直观地传递给受众,将专业化的概念通俗化。情景体验的类型可以包括情景剧、媒体宣传以及旁听审判等直观方式。其二,在特定区域开展专门的“国家司法救助法治宣传”。法治宣传往往涉及的内容比较多,为提升民众的注意程度,可以开展专门的“国家司法救助法治宣传”。其三,依托社区普及国家司法救助知识。城镇化进程中社区作为社会生活的基本组成部分,被视为一种归属感、生活方式或者具有共同点的群体。[17]社区的共同性与集中居住性为国家司法救助知识的普及提供了有效平台,通过社区的国家司法救助知识宣传的良好效果是可以预期的。(https://www.daowen.com)
(二)加强法律人才培育与输入
在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法律人才的短缺是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人才是法治建设的第一资源,[18]法律人才的相对匮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法治建设。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地处边疆,法律人才缺口比较大,这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建设以及国家司法救助意识提升将产生一定影响。为此解决该问题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入手:其一,云南省法学教育的多元化多层次构建。多元化是指除了法学学历教育以外,还可以加强在职法律教育、法律培训及公民法律教育等;多层次是指针对不同的群体开展初级法律教育、中级法律教育以及高级法律教育等。其二,拓展法律人才输入渠道。法律人才的输入是解决人才短缺的重要途径,包括制定吸引法律人才的优惠政策、提升法律人才的待遇以及重视法律人才的培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