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制度结构,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功能最大化

二、优化制度结构,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功能最大化

从结构功能主义看,制度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种被建构起来的社会行为系统,制度通过行动系统发生客观效果(或功能)。[37]制度功能的最大化与制度结构的优化程度成正比关系,良好的制度结构能使制度在功能上发挥最大效用。良好的制度结构是通过有效的制度构成与制度分层实现的,并且这种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制度趋向于秩序均衡。[38]依据社会制度构成的要素,[39]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结构的优化应当围绕制度理论系统、制度规则系统、制度组织系统及制度设备系统展开。在理论系统方面,不断完善国家司法救助的理论研究(前面已作论述)。在制度规则方面,应当加快制度化进程。促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均衡发展。在制度组织方面,应当促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同一性,避免制度差异。在制度设备方面,主要是加强国家司法救助资金保障(详见后述)。

(一)加快制度化进程促进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均衡发展

制度化是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有序化的变迁过程,[40]是社会秩序或者模式的获得过程,而秩序与模式指的是已经标准化的互动序列。[41]由此,加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进程,是解决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结构不均衡的重要途径。依据制度化进程的基本规律,主要途径有:其一,加快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制度化进程,目前,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中民事执行救助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高,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均衡发展。为此,应当从规则完善以及组织保障等方面加快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制度化进程。主要措施可以包括明确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机关的主体责任、明确涉法涉诉信访救助的具体范围、通过制定相关规则促使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工作规范化具体化、通过公共财政预算加强救助保障。涉法涉诉信访救助制度化程度应当与民事执行救助和刑事被害人救助相同,这样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结构才是优化的。其二,健全国家司法救助规则体系建设,确保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规范化。云南少数民族直过区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意见(试行)》《工作意见》《工作细则》与《实施办法》等,总体而言规范的体系化程度不够。基于此,首先,应当提升国家司法救助规则体系的立法层次,加快制度化进程。其次,在中央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下,依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工作细则》,[42]促进规则的适应性,使得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43]其三,将部门规范进一步细化,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部门规范进行整合,形成统一规范。(https://www.daowen.com)

(二)促进制度同一性避免制度差异

制度起源于习惯与人们的共同意识或需要。[44]制度规制着人们的行动就像动物的本能规制着动物的行动一样。[45]从这个意义上讲,制度的规制作用与制度的共同意识或需要密不可分,导致制度具有内生性的特点。同样,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规制作用离不开制度的共同意识与需要,这就要求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必须具备同一性(共同意志),即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内部的所有规范应当在实体与程序上遵循同一的标准,避免制度差异。具体的实现途径是在制度化的基础上实现部门规范的统一与整合。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化进程中制度同一性主要表现为规则的同一性与行为的同一性,只有如此,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才具有稳定性。一方面,实现国家司法救助规则的同一性有必要进行统一立法,在统一法制的条件下实现制度同一性;另一方面,应当在规则同一的基础上,实现国家司法救助主体责任机关救助行为的同一性,降低国家司法救助的部门差异。